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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十月三十日电(记者朱大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官员说,中国各级法院和企业要慎重处理对外担保案件 。中国企业对外资企业提供担保时,要按照国际惯例加强风险意识,以保证对外担保的质量,维护双方的经济利益。 这位官员说,人民法院在审理对外担保案件时,应当依据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准确认定其合同的法律效力。 谈到合同抵押登记问题时,他说,要妥善处理合同抵押登记,对于担保法规定的需登记才能生效的抵押合同,如 果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进行过登记申请,因为登记机关的原因而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或者抵押人将抵押财产的权利凭 证已经交付给了抵押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合同有效。但是,没有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他说,要准确处理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保证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之债属于从债。一般保证主债 务诉讼时效中断,从债务诉讼时效也相应中断。但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鉴于保证合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保证人和债务人 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在这样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就不应当因此而中断。 据了解,中国担保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颁布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不仅数量多、范围广, 几乎涉及借款、买卖、加工承揽、建筑工程等各种债权发生和物权变动行为,而且情况十分复杂。为了解决在适用担保法时遇 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下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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