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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定出精神损害赔偿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0月31日09:10 华声报

  华声报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日前表示,人民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过高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以限制滥诉行为。

  据羊城晚报报道,李国光强调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要严格把握赔偿范围。当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已从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扩展到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等方面,而且提出的索赔数额越来越高,从几千元到数百万元不等。

  对此,人民法院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时,要坚持以人身权利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为原则,对因生命权、健康权遭受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就应当受理并慎重处理,但不要随意扩大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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