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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原总经理卜新光在合肥中院受审。 据悉,卜新光一案是建国以来我省涉案损失最大的一起经济犯罪案件,曾被命名为“97-12-16”特大经济犯罪案件,也称’97安徽金融第一大案。 卜新光的三大罪状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当庭指控,并列举了相关证据。 ▲卜新光未获省信托公司授权,私刻公司公章,并用假公章伪造公司法人授权委托担保文件,获得深圳证券业务部开业资格。 ▲卜新光为厦门丽达公司虚开6张国库券代保管凭证,累计金额达1.2亿元,致使马鞍山市正发物资公司被丽达公司骗取700万元;同样也使湖北某公司被拖欠车款293万元。后省信托为此赔付332万元。 ▲卜新光在担任证券业务部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业务部资金91827601.63元归其个人所有的新晖公司使用。卜新光案件案发有因 昨天下午,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一针见血,指出卜新光案件之所以轰动一时,给国家造成约2.9亿元的巨大损失,与省信托监督管理不力密切相关。 检察官认为,“省信托当时目光短浅,只顾眼前利益,竟将深圳证券业务部这样的国家金融机构交给个人承包,同时也疏于管理,结果使卜新光有机可乘。”卜新光的“表白” 操着一口粤语的卜新光,滔滔不绝地为自己当庭辩白。 卜新光认为新晖公司与省信托签订深圳证券业务部承包协议时,省信托曾承诺提供业务印章,但未兑现,所以为保障业务部正常开业,他就派人私刻了总公司的公章。他一口咬定自己未授意孟晖(另案处理)伪造虚假证明和“股民清算交割清单”,帮助厦门丽达公司骗人,这位站在被告席上的“总经理”坚定地表白:“既然新晖公司承包了证券业务部,就要承担全部的经济风险,只有保障新晖公司的经济效益,才能保护深圳证券业务部的利益!” 他恳请法庭全面调查,将他在证券业务部的实际情况全面考虑,给予一个公正的判决。为卜新光一辩 卜新光的亲属委托的两位律师,为他作了无罪辩护。 他们认为卜新光伪造公司印章事出有因,事后得到公司追认,因此未触犯刑律;同时,厦门丽达公司用虚假的“国库券代保管凭证”,与马鞍山市正发物资公司、湖北某公司等签订协议,这种协议本身是违法的,而省信托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两位律师还查阅了深圳市工商局的公司登记资料,认为1992年注册成立的新晖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港方出资90%),而卜新光不是公司的股东,没有公司的所有权,他也仅仅是“公司的事都由他说了算”。 合肥中院的审判长在听取了三方意见后,认为经过法庭全天的调查,卜新光案件事实清楚,但鉴于案情重大,所以当庭不宣判,择日宣判。 ·戴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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