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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荣东岳)在昨天下午的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条例》获得通过。这项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制定的法规,将使市人大常委会在履行任免职权的活动更具规范性。 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20年来,市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任免程序,保证了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规范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曾对人事任免办法作过一些规定,常委会在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实践中也逐步形成了一些程序上的惯例。但是由于常委会一直没有制定人事任免方面的专门法规,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够规范的问题,而且一些惯例也已无法适应发展的需要,从而导致了该条例的出台。 《任免条例》对于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需遵循的原则、条例的适用范围,常委会的任免权限,任免的程序,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撤职等的提出和办理,均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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