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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周文英 通讯员 廖海金 刘东海)10月31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依法审理首起向胡长清行贿案,被告人艾承宏一审被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艾承宏原系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计划信贷科科长。1998年下半年,中国工商银行新余市分行原行长朱某,因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事被审查。同年8月,艾承宏和海南省三亚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符某从三亚市乘飞机赶到南昌,与胡长清同住在南昌赣江宾馆。当晚,艾承宏将2万元现金夹在一袋高级水果中,交给符某,由其送给胡长清。次日早晨,艾承宏经符某引见,在赣江宾馆见到了胡长清,并请胡长清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西分行领导说情,要求对朱某从轻处理,不要免除其行长职务。胡长清受贿后,当即打电话给江西省工商银行领导“指示”关照。事后,胡长清在一次下基层与江西省工商银行领导同桌进餐时,又为朱某受查处一案说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艾承宏身为企业工作人员,为了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构成了行贿罪。 据悉,这是江西省审判的首起向胡长清行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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