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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依据进口报关单进行售付汇或付汇核销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2月13日 01:07 中新社

  中新社北京二月十二日电:记者从国家外汇管理局了解到,从今年三月一日起,各外汇指定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 依据海关进口报关单证明联不同的“贸易方式”类别,相应进行售付汇或付汇核销管理。

  依据国际惯例,报关单是货物经海关验放通关的证明,也是进行相应纳税、购汇、付汇的重要凭证,但并不是所有有 报关单的进口都需要对外付汇,如易货贸易、部分形式的来料加工贸易进口等都不需要对外付汇。为规范凭证类别、提高监管 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通知》将报关单按“贸易方式”分为“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 和“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三类。为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及便利企业购付汇,企业必须按照海关有关管理法规,依据 实际的交易类别,如实向海关申报;各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在为企业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时,必须认真辨认报关单上“贸 易方式”这一栏的类别,按规定分类严格进行售付汇及核销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完善报关单的分类系统,规范进口售付汇的真实性审核,并没有增加进口企业对外 付汇和核销环节的手续。凡真实对外支付外汇的进口企业按照贸易的相应类别进行申报,均可顺利购汇对外支付或核销。同时 也防止了一些人使用不需要对外支付的报关单购汇或以此进行核销,从而保证外汇资金的正当使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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