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国内新闻 > 中新社 > 新闻报道 |
中新社北京二月十三日电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今天联合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 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 根据这一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作股票质押贷款的质押物,必须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的人 民币普通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借款人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总公司,贷款人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其它商业银行 总行。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这一办法还规定,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 确定,并可适当浮动,最高上浮幅度为百分之三十,最低下浮幅度为百分之十。同时,股票质押率即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 之间的比值不能超过百分之六十。 这一办法还对股票质押借、贷双方所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股票质押贷款的具体操作办法作了详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各 种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完) 相关报道: 分析:证券网站商业模型大战 相关报道: 今年我国证券市场重点进行结构调整和制度建设 相关报道: 中国证监会加强证券监管队伍建设
|
||||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中新社 > 新闻报道 |
本网站所刊登之新闻标题及内容,皆由合作媒体提供,不代表新浪网本身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