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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客车报废年限有新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2月14日 11:58 南方日报

  本报讯:针对春运期间,报废车辆上路行驶较为突出的情况,近日广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根据国家6部委《汽车报废 标准》及各省的实际情况,就客运车辆使用报废年限标准如何界定作出补充说明。

  该说明指出:凡本省籍大客车,属于营运的,使用年限为8年,非营运的,使用年限为10年;外省籍大客车,报废 年限为10年。20座(含20座)以上的营运大客车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4年,19座(含19座)以下的不得延缓报废。 另外,由于各省执行国家6部委《汽车报废标准》的情况不同,在实际路查路检中,对外省客车还应以该车的行驶证年检章签 注的有效期为准。

  (明昌、明光、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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