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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台《关于解决孤儿问题的若干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2月2日 12:53 半岛都市报

  本报2月1日讯(通讯员袁兰华记者曲是捷)记者今天从市民政局获悉,针对全市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散居于社会 的孤儿及由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孤残儿童的生活、学习、医疗、就业、住房等方面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本市出台了《关 于解决孤儿问题的若干意见》。据了解,孤儿是指失去父母的儿童,凡具有本市户口、年龄未满十八周岁,都应经户口所在区 (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认定批准后发给《孤儿证》。关于孤儿的生活问题,凡持有《孤儿证》的孤儿,均可享受城 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同时享有孤儿生活补助;关于孤儿的医疗问题,儿童福利院的孤残儿童在入院时或在院生活期间,若发 现患有传染病、严重疾病或儿童福利院因设备、技术力量限制无法治疗的疾病需到专门医院进行救治的,由市儿童福利院送至 市传染病医院或市儿童医院进行救治。对于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散居于社会的孤儿的医疗问题,城乡孤儿持证在青岛地区二 级(含二级)以上各医院就医时,诊查费、护理费、住院床位费、手术费按50%收取,彩色B超、CT、核磁共振等大型仪 器检查费按70%收取;关于孤儿的学习问题,规定孤儿在学习期间,普通中小学、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统招生、普通中等专 业学校统招学生免缴学杂费、住宿费,计划内自费生、计划外自费生减半收取学杂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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