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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申严禁擅自修建已故领导人纪念设施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2月21日 21:31 中新社

  中新社北京二月二十一日电:中共中央、国务院曾于去年五月发出通知,要求严禁擅自修建已故领导人纪念设施。中 共中央、国务院今天再次发出通知,重申修建已故领导人纪念设施必须严格控制;确有必要修建的,必须经中共中央、国务院 批准;未经批准的,各地一律不得擅自修建。

  通知中所称的已故领导人是指生前担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

  《通知》指出,个别地方擅自修建已故领导人纪念设施的情况越来越严重。有的已故领导人的生前战友和部下不坚持 原则,为修建纪念设施到处找熟人、写条子、疏通关系,甚至给当地施压;有的地方领导碍于故情,对已故领导生前战友、部 下和亲属提出的不当要求,一味迁就;有的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把修建已故领导人陵园、墓地作为建设新的旅游人文景观的 途径;个别地方甚至以为已故领导人修建纪念设施为名向社会集资、摊派。

  为了坚决制止上述错误做法,《通知》重申并提出七项要求: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的 高度,充分认识中央严禁擅自修建已故领导人纪念设施决定的重要意义。

  二、今后,确需修建的已故领导人纪念设施,统一由中共中央、国务院统筹规划和安排,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再就此 问题向中央提出申请和报告。经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划和安排并责成有关地区或部门负责修建的纪念设施,承建地区和部门必 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突破投资概算。

  三、未经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划和安排,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擅自为已故领导人修建、扩建纪念馆、纪念亭、纪念 碑、陵园、陵墓,树立塑像,建立个人故居和其他纪念设施。凡未经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划和安排擅自修建、扩建纪念设施的 ,计划部门不得立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审批,财政部门不得拨款,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安排建设规划。

  四、已故领导人的故居和生前工作过的场所应正常使用,不得擅自辟为纪念地。已故领导人的骨灰要按有关规定妥善 安置。已安放在北京八宝山革命公墓和其他城市革命公墓中的已故领导人骨灰,一般不要迁往他处安葬或安放。已故领导人亲 属要求并经批准移往他处安葬或安放的,应一次全部迁出。重新安葬或安放时,不得占用耕地、林地,不得迁入风景名胜区, 不得在烈士陵园内新建纪念设施。

  五、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原则,坚决按规定办事,绝不能迫于人情而乱批、乱建纪念设施。

  六、对未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目前正在建设的纪念设施,必须立即停建,并做出妥善处理。对位于风景名胜区 、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不符合规划要求、影响景观风貌的纪念设施,应立即拆除。对即将建成但尚可改造的,应改建为其他社 会经济文化福利设施。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对本地区为已故领导人修建、扩建纪念设施的情况 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逐一详细登记,并对违反规定修建的纪念设施提出处理意见,向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负责任的专题 报告。中央将适时派出检查组,对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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