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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大发布报告说明人事任免的法律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2月22日 10:42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在昨天上午举行的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省人大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委员会,就省政府提请任免 机构改革调整后的组成人员的有关情况作了报告。

  报告称,政府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正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的规定,由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任免。省长卢瑞华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现提请任命省政府机构改革后的 省政府组成人员15人,免去6人。

  因是机构改革调整,这次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因机构改革名称改变但工作性质和范围没有变动的,不重新办理任命手续;因机构撤销、合并或者 本人在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的规定办理。

  对于科学技术厅、建设厅,其正职没有变动,不重新任免,只予以换发任命书。

  原是省政府组成部门,机构改革后划归省政府直属机构,因已对外公布,不再办理其它手续。

  关于任命前的法律知识考试问题,这次因为机构改革的特殊情况,时间紧来不及安排,建议不进行任前法律考试,待 后对未曾参加过法律考试的,再安排时间集中学习。

  报告称,省长卢瑞华提请的任免人员,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经主任会议同意,交付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天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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