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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规定:不涉安全与机密均需接受舆论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2月23日 17:01 羊城晚报

  本报珠海讯(记者吴延晖报道)继去年开全国先河出台《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办法(试行)》(详见1999年10 月30日本报要闻版)之后,珠海市市委近日颁发《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采访报道的若干规定》,规定: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机密及军事机密的,新闻记者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时,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必须接受采访,并与之密切配合,如实反 映情况和问题。

  去年5月份,珠海市颁布《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办法(试行)》,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该《办法》的实施,对于珠 海市建立新闻舆论监督的良好机制,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改善投资软环境,净化社会风气,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执行过 程中,新闻单位难以批评监、督上级部门,甚至同级部门,一些单位和部门不接受舆论监督,甚至阻挠、推诿、粗暴干涉采访 ,说情干预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影响了舆论监督的正常进行。

  近日,珠海市制定《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采访报道的若干规定》,作为《办法》的细化和明确。根据《规定》,只要 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军事秘密的,珠海市市委、市政府主管新闻工作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特 别报道组成员以及珠海市各新闻单位专责新闻舆论监督任务的记者,在履行新闻舆论监督职能时,任何单位、部门尤其是公务 人员都有责任接受采访,并与之密切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抵制、回避、推诿,或进行人身攻击 和打击报复。

  《规定》还对新闻舆论监督的传播范围进行新的调整和界定,将传播范围划分为两类,即公开报道类和新闻内参类, 其中新闻内参类又划分为市委书记办公会和市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两个层次,由各新闻单位定期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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