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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民政部、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的规格、式样、名称、文字、文体、刻制审批程序以及管理和缴销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一律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章印文中的汉 字,应当使用宋体的简化字。 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必须取得登记证书,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印章式样,经批准后,持登记管理机 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方可刻制。刻制的印章经登 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到 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根据这项规定,在2000年1月19日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复查登记的,其印章规格 、式样、名称、文字、文体符合规定的,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可继续使用;不符合的应重新申请刻制;未通过复查登记的应 停止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交回原有印章,并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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