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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友联船厂(蛇口)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昌达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对被告所属的停泊于友联船厂(蛇口)有限公司码头的巴拿马籍“德明”轮予以扣押,裁定责令被告昌达船务有限公司提 供401544元的担保。现因被告未提供担保,本院决定准许原告的申请,强制拍卖“德明”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 成立“德明”轮拍卖委员会,负责拍卖事宜。 二、凡国内外欲购买船舶并具有支付能力者,可于2000年2月28日前向拍卖委员会提出买船申请,并预交买船 保证金1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成交后,此款项冲抵买船款;未成交则予以退还)。拍卖委员会将有偿提供“德明”轮有关资 料,并安排登轮查看船舶现状。 三、定于2000年3月2日上午10时在本院深圳派出法庭公开拍卖“德明”轮。 四、凡与该轮有关的债权人应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办理债权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拍卖价款 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附船舶资料:总吨:690;净吨:386;总长:56.10米;宽9.40米;深4.80米;建造年份:19 79年;船型:干货船。 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派出法庭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怡海广场东座801室。邮编:518054。 联系人:龚婕,0755-6646020,覃伟国,0755-6408909。 传真:0755-6646020。 特此公告。 200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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