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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转发关于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费征收工作的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2月4日 17:48 新华通讯社

  新华社北京2月4日电:(记者林红梅)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计 委《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据了解,近几个月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错误地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改后,即可不缴纳公路养路费等 交通规费,因而出现了拖欠、拒缴、抗缴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事件,造成国家交通规费大量流失。

  《意见》明确指出,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以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 ,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内河航道养护费、水 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海南省燃油附加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交通、财政、公安、计划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通力协作, 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宣传和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征费秩 序;各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和人员要以国家利益为重,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保持队伍稳定,照章收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 办理车辆登记等工作中,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对没有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公路养路费的车辆,不予办 理登记,对妨碍国家交通征费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意见》强调,各缴费义务人要严格按现行征缴办法和标准,自觉缴纳规费。对漏缴和拖欠的交通规费,交通规费征 稽机构要继续追缴其规费并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对故意妨碍国家征费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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