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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人大代表审议立法法草案记述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12日 11:01 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袁祥

  在新千年的第一次人大会上,立法法草案作为唯一提交审议的法案,备受代表们的关注。

  代表们关注的焦点是:作为一部宪法性法律,立法法应重点解决什么问题?

  许多代表都为我国立法工作的重大进展深感欣慰。本次大会开幕前一天,大会新闻发言人曾建徽代表就兴奋地告诉中 外记者: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了37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法规70 0多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6000多件。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依法治国因此 有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正如代表们指出的,随着立法速度的加快和立法数量的增多,立法中也出现了不少混乱现象:一些机关越权制 定法规、规章;一些法规、规章同法律相抵触;一些法规之间、规章之间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一些法规、规章的质量不高, 存在着不顾国家整体利益而为部门、地方争局部利益的倾向,等等。

  最近有媒体披露,农业管理部门与全国供销总社之间发生了农药市场的管理权限之争,一方引用国务院的《农药管理 条例》,一方引用根据该条例有关规定制定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双方都有“法律依据”,各执一辞,互不相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利明代表指出,这类立法“打架”、“顶牛”的现象,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和法制 的统一,损害民众利益,给执法造成混乱。

  王利明强调,立法是法治之本,为了法治,为了依法治国,亟需给立法制定一个法律,以使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定 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立法法草案显示:正是要通过规范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监督等,确保从源头上解决“立法之 乱”,确保为依法治国制定“良法”。

  来自安徽的李中庸代表认为,治乱的关键就是统一法制、划定权限,这应该成为立法法最重要的宗旨。人们注意到, 立法法草案对此已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立法权的范围和内容,规定有关主权等10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制定法律。

  一些代表严肃指出,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行为,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是行政规章等。目前,广泛存 在乱收费、乱处罚、乱摊派、乱许可等现象,这些“乱”或限制、或剥夺了公民的财产和人身权等基本权利,竟有不少是行政 和地方法规规章中所允许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代表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宪法明文保护,不能随意限制和剥夺,只有最高立法机关才有 这个权力,即只能由它制定法律来规定。这个权力不能随意下放,更不能任由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和地方滥用。比如,收 容遣送、劳动教养等针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由最高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规定。涉及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有些方面,如 有必要可以通过授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来设定,但只能授多少设多少,不授权的不能设定。关于公民政治权利、人身自由 等内容,决不能授权。如今,一些行政规章、行政机关、基层县乡政府等随意设定处罚项目,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司法解释不能代替立法!”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学清代表在谈到法律解释时强调。他说,目前有些司法解释在是给 法律“查缺补漏”、补充立法,已超越了它的权限。司法解释应当对现行法律的具体操作运用做出解释,而不是其他。

  赵学清指出,“法出多门”、“法繁扰民”一直是阻碍法制统一的顽症之一。而法律解释如果再出自多门,岂不乱上 加乱?所以一定要对其予以规范,严格设定这项权力。

  中国工程院院士王涛代表提出,立法法草案的法律责任部分一定要明确和细化,即对各方面没有按照立法法规定进行 立法活动应负什么责任作出更加明细的规定。因为,规定了一系列必须遵守的条款后,如果没有对违法行为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规定,就不足以树立立法法的权威。

  许多代表对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啧有烦言,纷纷表示,这应该成为立法法规范的重点。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牟绪珩代表认为,在目前主要由部门起草法律的情况下,容易发生只强调政府行政部门的权 利和利益、忽视公民权利的现象,还有不顾国家整体利益而为部门和地方争局部利益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并非偶然,在计 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行政部门通过对人财物等资源的计划控制来维护部门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的作用大为弱化,而 法律的作用日益强化,所以,这些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就反映到由这些部门起草的法律中。他们通过委托执法,设置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等条款来维护部门的私利。创办一个企业,原本只需工商行政部门的审核登记就可以了,但是不少法规、规章规定还 要获得另外一些部门的审批许可,办理证照、接受培训,方能开业。说白了,就是要向这些部门交钱。

  牟绪珩因此建议,一些重要的、急需的、综合性的法律,应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局或者委托 专家起草。王利明也建议,应该大力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骨干作用。因为,专家、特别是法律专家,位置超脱、视野开 阔,可以避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提高立法效率和质量。他举例说:合同法起草就重用专家,搞了四年多,最后 拿出了一部质量高的法律。

  完善立法程序,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环节。代表们在审议立法法草案时给予了应有的关注。王利明提出要借鉴外 国的“听证会”的做法,让老百姓有广泛参与立法活动的机会。他说,听证会应该像三审制一样,成为立法的必经程序。因为 ,听证与座谈、论证不同,它必须把老百姓的意见记下来,采纳与否都要给予反馈。它有严格的规则,所以比座谈会等更规范 、更有效。听取老百姓意见,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表现形式,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最重要的莫过 于参与立法活动,而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径即是听证。

  依法治国首先要有“良法”,法治国家其实就是良法之治。经过数千名人大代表的集思广益,一部比较完善的立法法 就要出现在人们的面前,人们翘首以待。可以预期,有了“良法”的中国,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将大步向前,并且步伐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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