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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严格规定 合肥给投资者“减负”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14日 02:44 江淮晨报

  晨报讯:“行政机关对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 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合肥市政府新近出台的《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作出了严 格规定,以减轻投资者负担。

  决定要求财政、物价、经济贸易等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认真进行清理,制作全市统一的收费目录,开列每一项收 费项目及其收费依据、收费单位、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必须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登记 卡》制度;市属各部门、各单位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收缴分离,严格实行银行代收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 何形式为单位、个人谋取利益等。(陈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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