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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好又多”状告正大万客隆索赔420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15日 12:25 南方日报

  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诉广州正大万客隆(佳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案,昨日上午在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就“万客隆”获取“好又多”商业秘密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等问题进行了交锋。

  由于此案是新刑法实施后的首宗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起的民事诉讼案,且索赔数额高达4200万元,此案的开审引 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司法界人士称,在国内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的今天,此案的社会意义远大于诉讼本身……刑事案引 发民事案1997年8月,“好又多”包括投资规模、经营策略(商品结构、价格策略、经营模式)等商业秘密被“内鬼”李 建新窃卖给了“万客隆”(详见本报1998年10月22日报道),李也于1999年9月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 期徒刑二年(详见本报1999年9月21日报道)。

  在李建新被判刑前,“好又多”并不知道李究竟出卖了多少资料,也不知道其行为对公司的危害到了什么程度。直到 该案后来改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为核准对李的量刑,司法机关委托广东怡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好又多”因商业秘密外泄 而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评估,“好又多”才意识到自己因商业秘密外泄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1999年4月12日,“好又多 ”向“万客隆”提出了正式的书面索赔,但没有结果。

  1999年9月,李建新被天河区法院宣判后,“好又多”根据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李建新的判决,认为“万客隆”与 李建新勾结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加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便于日前将“万客隆”告上法 庭,提出了索赔4200多万元的“天价”(详见本报2000年3月8日报道)。

  面对巨额标的的诉讼,“万客隆”在法庭上陈述了自己的观点:一、获取“好又多”商业秘密的是广州正大万客隆( 佳景)有限公司当时的负责人廖某的个人行为,不是公司的行为,更何况公司并没有使用这些商业秘密;二、“好又多”将天 河区人民法院对李建新的判决作为起诉证据,理由不充分;三、“好又多”出示的损失评估报告没有充足的法理依据。

  由于法院在庭审时宣布了控辩双方均不得泄露当天庭审内容的“纪律”,庭审结束后记者试图采访双方的当事人和律 师,但未能如愿。

  据悉,“万客隆”的主要涉案人员廖某在李建新被逮捕后不久就离开了中国。

  4200万元的天价索赔依据何在还在法院未开庭的时候,“好又多”诉“万客隆”这起天价索赔案已在国内外引起 广泛的关注。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便是“好又多”商业秘密为什么能值4200万元,“好又多”开出的索赔天价究竟有何依 据。这也是在庭审时“万客隆”方提出质疑的问题之一。

  据悉,此案经媒体披露后,先后有七个来自不同省、市、自治区的国家级审计机构,致电致函“好又多”,要求义务 前来为其被泄露的商业秘密的价值进行评估。最后经司法机关认可,公安机关和“好又多”委托广东怡合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 了评估,评估结果是,“好又多”自1997年9月初开始业绩下跌,月销售收入较8月下跌15·63%,即669万元。 商业秘密被泄露后,公司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高达4200万元。

  那么,究竟什么是商业秘密呢?

  根据新刑法的界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范围很广,主要包括产品、配方、工艺程序、改进的机器设备、图纸、研究开发的文件、 客户情报、其它资料等。商业秘密的泄露往往会使企业大伤元气,甚至遭受灭顶之灾。

  众所周知,美国可口可乐公司能够雄踞国际饮料行业霸主地位,主要得益于其产品的独特配方以及100多年来对这 一商业秘密的严格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的竞争有时就是商业秘密的竞争,往往一项商业秘密就能为权利人带来无尽的 利益。

  而在“好又多”一案中,“万客隆”得到了怎样的商业秘密呢?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总经理于日江说,李建 新交给“万客隆”的资料包括该公司几年来开发的所有商品的价格和变价策略、所有与厂商签下的供货合同以及交易条件、近 3000多个厂商的名址和近10万名会员的详细资料。“万客隆”得到这些资料后马上输进了公司的电脑主机,并在随后的 一系列营销活动中得以占据主动,抢走不少顾客,导致“好又多”销售大幅度下降。

  “好又多”方面还说,商业秘密被窃后,其影响至今仍未消除,“好又多”天河店的销售自此案发生后,一直呈低迷 下滑的态势。“好又多”在内地的总体发展战略,也被迫作出了改变,力求不与“万客隆”正面遭遇。

  对于“好又多”这一商业秘密价值的计算方法,如今也已成了“商业秘密”。“好又多”原来曾表示可以向记者出示 广东怡合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但最后只给我们看了一下封面。他们解释说,法院认为报告书中的有关商业秘密价 值的评估办法、计算公式等,如今也是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不便向公众公开。

  “好又多”:公审申请未被接纳心情平静在这起案件中,“好又多”起诉后即向法院申请公开审理,作为被告的“万 客隆”则提出了不公开审理的申请。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主要是考 虑在案中的被侵害方因侵权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如公开审理案件,不排除商业秘密会进一步公开 ,从而进一步扩大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但“好又多”为什么要坚持公审?

  “好又多”方面称,商业秘密为集智慧性、专属性、经济性、保密性和法律保障性为一体的知识产权,在现代市场经 济条件下,对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并打击不法分子尤为必要。而通过对案件本身的公开审理,将能以典型的案例告诫不法分子, 对已经违法或正在违法的不法分子敲响警钟,使其及早悬崖勒马。

  “好又多”方面还称,由于涉案双方都是外商,一个总部在台湾,一个总部在荷兰,他们原来曾想在国外起诉,但最 后考虑到,这个案例对于市场法规不断走向完善的中国来说是很有必要的一课,对中国的法律也是一个挑战,这不但有利于诉 讼双方引起警戒,对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所有外商来说,都将可以从中吸取教训和自我保护的经验。

  但令人不解的是,法院最终接纳了“万客隆”的申请,昨日此案开庭前,审理此案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法官,突然以此案涉及商业秘密为由,将前来采访的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多家新闻单位的记者“请”出了法庭。“好又多” 对法院的这一决定也感到很意外,该公司总经理于日江说,作为受侵害方的“好又多”本来想以牺牲自己的部分商业秘密为代 价,换来更大的社会教育效果,但申请却未能为法院所接纳。反观整个案件,无论从诉讼的内容,还是从证据的举证,都没有 涉及到“万客隆”的商业秘密,这的确有点遗憾。他最后补充说,对法院的这一决定,他们心里还是较为平静的,因为他们坚 信法院对这起案件会有一个公正的判决。

  不管这场官司的审理程序怎样处理,不管这场官司的结果会是什么,有司法界人士认为,案件本身的意义已远超出了 一宗民事案的范畴,其社会意义也远大于诉讼本身。通过此案的审理,至少可以达到规范外商在中国这个大市场上的行为,营 造一个守法经营、良性竞争的大环境的目的,对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将起一定的作用。由于这是国内第一起涉及商业秘密的不 正当竞争案,在案件中的标的,也就是商业秘密的价值的计算和评估,对国内的审计部门来说也将是一个挑战。此外,此案的 判决,无疑还将会对以后的类似案件起判例作用,在打击盗窃商业秘密案方面填补判例空白。本报记者姚伟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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