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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篇报道:人大代表关注“大舜”号海难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16日 20:36 南方周末

  本次人大开幕后,全国人大代表、民革中央委员何大川领衔、辽宁团32位人大代表联名,曾就山东烟台“11-2 4”特大海难事故,依法向交通部提出质询。据悉,3月8日下午3时,交通部长黄镇东率该部有关工作人员,前往辽宁代表 团驻地接受询问,回答了代表们关注的问题。人大代表对黄部长的答复表示“基本满意”。

  “11-24”海难牵动万人心

  “大舜”号的遇难,是震惊中外的特大海难事故。

  “大舜”轮,系客货滚装船(即汽车、旅客混装船)。去年11月24日下午,烟台海域风大浪高(风力8-9级, 浪高7-8米),“大舜”轮出海不久即决定返航,就在此时,“大舜”号不幸发生倾斜,且装载汽车的下舱发生火灾,不久 又发现该船动力丧失。16时40分,“大舜”号首次发出求救信号,至晚23时40分,“大舜”号在山东省牟平县附近海 面不幸倾覆。据称,出事时“大舜”号上有乘客、船员共312人,汽车60余辆。事后清查,全船仅22人生还。

  事故发生后,江泽民总书记25日即致电山东省委书记吴官正,询问救援进展情况,并说:“听到山东发生海难事故 ,心情非常沉重。事情已经发生,一定要沉着冷静,尽最大努力搜救幸存者,把遇难损失减少到最小。一定要妥善做好善后工 作,对遇难者家属工作要深入细微。”他并强调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基础上,要“认真查清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 ”。

  与此同时,朱镕基总理、李岚清副总理也致电山东,深表关注。12月1日,吴邦国副总理赴烟台指出,“11-2 4”海难事故是近年来中国发生的一起最大的海难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在此次人大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询问:“11-24”海难事故发生迄今已超过100天,但全国人民尚未见到 交通部针对这一事故的调查报告以及查处结果。

  人大代表坦率询问

  3月8日,交通部长黄镇东、副部长洪善祥及交通部救捞局局长等多位公务员,前往北京西直门内大街的辽宁代表团 驻地,接受询问。据悉,会场气氛坦率融洽,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是:----“11-24”特大海难事故的调 查报告,应尽早完成。

  金竹花、刘广征等代表的具体意见是,“11-24”海难是只有22人生还、252人遇难、35人失踪的大事故 ,有关部门应从此次海难中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海事救助工作。鉴于交通部在事故发生三个月后,仍未能向社 会各界提供此次海难的详尽调查报告和对事故的处理,因此建议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对由交通部负责的事故调查结果进行监 督、检查,必要时,应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并尽快将调查结果及今后整改措施公布于众,接受人民监督。

  ----事故调查必须客观、详尽、准确,排除各种因素的干扰。

  魏保威、张礼京等人大代表指出:“大舜”轮倾斜、失火后,于当日下午16时40分发出第一次求救信号,至当晚 23时40分倾覆,时间长达7个小时,而沉船地点距离烟台港不过15海里,距烟台牟平县养马岛更近。在7个小时的时间 内,海军烟台686号给养船(吨位较小)曾在当晚22时30分左右赶赴出事地点,奋力施救,救起了12人。代表们就此 坦率询问:在七个小时的时间内,交通部“烟台救捞局”的救助船(吨位较大)采取了哪些有效的救助措施?在当时的天气条 件下,这些救助船是否具备救助能力?此类问题,应由与事故无牵连的专家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做出客观结论。

  ----海难发生后交通部的部分补救措施值得商榷。

  人大代表何大川指出:“11-24”海难发生后,“交通部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发出通知,要求正在营运的9艘 客货滚装船“一刀切”地立即停航,进行全面彻底检查。何大川代表指出:进行彻底检查是完全必要的,但在被滞留船只报请 中国船级社检查勘验完毕、整改完毕、多次申请复航时,有关部门却不予答复,造成被滞留船舶停靠港口三个多月,使许多航 运企业停产、停工,职工不能上班,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长此以往,其后果谁来负责?企业经济损失如何赔偿?企业向 银行贷款谁来偿还?

  何代表指出:烟台-大连间的海上航线,不仅是渤海湾的“黄金水道”,也是财政纳税大户。人民需要这条黄金水道 ,政府也需要这一税源。渤海湾部分滚装船被滞留港口三个月,势必导致山东、辽宁间的水路不畅。据统计,今年春节与去年 同期相比,这条黄金水路的客运量下降30%,滚装汽车货运量下降50%,有时候,过海汽车要排队等候一个星期,严重影 响了两地人员、物资的交流。即以春节期间大连蔬菜市场为例,黄瓜每500克价格涨至5-6元,云豆每500克涨至6- 9元。大连市政府为平抑蔬菜价格,不得不应急补贴菜价100多万元。何代表强调,政策一出,牵动万民。老百姓希望国家 有关部门出台新政策时,尽量考虑周全,制定科学的、符合经济规律的有效政策。

  何代表为此建议:对具有合法证件、经全面彻底检查适合航行的船只,应迅速做出复航结论;对于确实不适合航行的 船只,坚决不能批准复航。同时,对不运汽车的客船,也应以同等力度进行全面大检查,以确保客船航运安全。

  人大代表还指出:天有不测风云。交通、海难事故很难完全避免,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矫枉过正。令人遗憾的是, 据2月17日《中国交通报》报道,交通部将对28年船龄以上的客货滚装船,“一刀切”地予以强制报废。这种做法,同样 值得商榷,因为它不仅违反了国际海运惯例和我国适航检查的有关规定,而且这种“一刀切”地强制报废制度可能给国家造成 上百亿元的经济损失。

  记者曾就此向大连航运界有关人士询问,据称,出事的“大舜”轮,恰好不是“老龄船”;而所谓“老龄船”一旦进 行脱胎换骨“改建”,则可能“旧貌换新颜”。据悉,在渤海湾“11-24”海难发生当日,在同样恶劣的海况下,仍然有 几艘这种滚装船正点、安全地往返于大连-烟台之间,这其中,恰好就有船龄在28年以上的所谓“老龄船”。

  交通部长诚恳作答

  据悉,接受询问的交通部长黄镇东、副部长洪善祥及其助手,在回答代表询问时态度十分诚恳。

  针对第一个问题,交通部表示,海难原因的调查比较复杂。我们将尽快完成调查报告,以便向代表和全国人民交待。

  第二个问题,是本次质询的重点。交通部回答说,当时共有大小19艘船赶来营救“大舜”号,但因为风浪太大,所 有援救均没有成功。19时21分至22时50分,烟台救捞局13号救捞船五次强行试图靠上“大舜”号,最近的一次距“ 大舜”号仅20米,但最后还是没有成功。

  在回答代表询问时,交通部救捞局工作人员,也向代表坦率陈述了我国海难救捞体制中的某些固有弊病,例如,救捞 局一年经费需要2亿元,国家只拨950万元,其余91-7%的经费,都需要救捞局自己依靠“经营所得”去筹措措。以经 营“养”救捞,势必导致救助力量不足;救捞体制不顺,势必以“捞”(打捞沉船,效益较高)养“救”(救助遇难船只), 因此,烟台救捞局能够值班待命的救助船只有一艘。直升机是海上救人的最好工具,但我国海难救捞队伍中目前还没有配备。

  第三个问题同样是询问的重点。交通部表示,有关28年以上船龄的客滚船强制报废问题,现正在调查研究中。报纸 上报道的只是初步方案,尚未形成正式文件。船只是否适航,交通部将实事求是地根据我国海事安全检查的有关规定来执行, 请代表们放心。

  黄镇东最后说:代表们提出的问题,是对我们的鞭策,是出于对我们的帮助和爱护。人大代表批评我们工作效率低, 要赶紧改进。至于“老龄船”的问题,现在有两种不同意见,我们一定要慎重对待,不能草率从事。要进一步评估、论证,根 据我国国情,研究妥善处理。交通部工作人员将力争做到廉洁、高效和勤政。我们欢迎人大代表参加监督、视察。

  会后,人大代表程耿东等对记者说,听了黄部长及其助手的回答,我们基本满意。据悉,出席这次质询的还有国家经 贸委副主任石万鹏、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全国人大辽宁代表团的有关领导。会议由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 主任高继中主持。散会后,黄部长及其一行与各位代表一一握手,还主动给何大川等代表留下了联系电话,说:欢迎代表们随 时提出意见,监督、检查交通部工作。背景资料

  人大提出的部分质询

  1980年,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170多名北京代表就新中国成立以来投资最大的宝钢工程建设问题提出 质询,人称“共和国质询第一案”。

  1989年,在湖南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副省长杨汇泉以主持清理整顿公司不力和涉嫌庇护领导干部子女经商, 先被代表质询后遭罢免。

  1998年5月,湖南省人大常委就省移民局挪用移民资金2600多万元用于建造豪华宾馆和办公楼一事提出质询 ,最终导致该局局长受到处分,副局长曾振华被免职。

  1999年5月,海南省人大在评议监督省公安厅工作中,就省公安厅在办理海南3个单位两批共55辆军车改挂地 方牌证,和1995年为张莉等12名外地女子办理来往港澳通行证过程中的问题和疑点,对公安厅提出激烈质询。导致公安 厅作出书面检查,不积极配合的经侦处处长卢东熙被停职检查。

  2000年1月,在广东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佛山代表团就四会市在北江边建电镀城严重污染环境一事,对省环 保局提出质询。此案轰动全国,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的赞扬。

  本报记者方迎忠摄

  人大质询的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组织法》第十六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 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 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 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 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第四十七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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