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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外企雇员纳税作出新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18日 12:05 生活时报

  本报北京3月17日讯 记者今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规定对外企雇员取得地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 、薪金收入,境内企业应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外企雇员取得的工薪收入,既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的,也有境外企业支 付的。为此文件规定,个人在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薪收入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由境外关联企业支 付给外商投资企业雇员的工薪收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据实汇集申报有关 资料,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对其雇员取得地由境外总机构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薪收入,也要负责履行个 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记者 赵 鹏 通讯员 孙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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