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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配偶前婚姻子女在台湾定居规定获通过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2日 10:42 华声报

  台北消息:台湾“陆委会”会议29日通过台湾人民大陆配偶前婚姻所生子女在台湾定居案,将此案在“大陆地区人 民在台湾地区定居数额表”另设一类,但年龄限制在12岁以下,每年仅限定24人办理定居。

  据大公报报导,这项新规定是,大陆地区人民前婚姻所生子女为现在婚姻关系存续中的台湾地区人民收养、年龄在1 2岁以下者,每年可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数额为24人。

  至于台湾地区人民的大陆直系血亲,年龄在12岁以下,且其在大陆地区的父母双亡者,则可迳在台定居,无数额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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