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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再投资退税款不予追回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27日 09:22 华声报

  日前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投资者将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 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百分之百股权关系的公司,已获得的退税款不予追回。

  据悉,税务总局的这一规定,是针对外国投资者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後不满五年的期限内,将该项再 投资转让给集团内另一家公司,是否应照章纳税的情癋作出的。

  除此之外,外国投资者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撤回该项再投资的,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缴回就该部分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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