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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投资者将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 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百分之百股权关系的公司,已获得的退税款不予追回。 据悉,税务总局的这一规定,是针对外国投资者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後不满五年的期限内,将该项再 投资转让给集团内另一家公司,是否应照章纳税的情癋作出的。 除此之外,外国投资者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撤回该项再投资的,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缴回就该部分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 相关报道:今年我国利用外资出现恢复性增长 相关报道:外经贸部透露中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100多亿美元 相关报道:广西利用外资势头转好 相关报道:济南首家外资商业企业被批准成立 相关报道:中国将采取积极政策鼓励外资加入西部开发 相关报道:上海经济面临外资全面冲击 相关报道:中国严厉打击侵犯外资企业商标权行为 相关报道:中国房地产业每年吸引外资逾4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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