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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 公安部就《机动车登记办法》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30日 17:38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3月30日下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向新闻界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已起草完成,将其主要内容和重要改革 措施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汽车消费者、汽车销售者和汽车生产厂家的意见,希望大家积极参与讨论,发表意 见,共同创造良好的汽车消费环境。

  车辆管理工作是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重要基础,同时也关系到 汽车产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机动车登记的法规依据,主要是1960年国务院批准发布 的《机动车管理办法》,以及40年来为适应客观情况变化而陆续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批复、答复等。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 展,机动车的保有量从1960年的22万辆猛增到1999年的5400万辆,并已经成为商品进入了千家万户,出现了一 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机动车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现行的管理规定主要在两个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是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将机动车作为生产资料 进行管理,因此,车辆管理作为交通管理工作的基础,有关规定主要是考虑为道路交通管理服务。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机动车制造业、机动车交易业、金融业等,都需要车辆管理工作予以支持配合,提供服务。虽然公安交 管部门已经陆续出台了新车免检等一些改革措施,也在委托汽车销售单位代办牌证方面进行了试点,但从总体上看,车辆登记 的规章制度仍然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目前车辆管理的规定比较零散,透明度低。因此,车辆管理要在加强管理的基 础上,更好地为经济发展、为人民群众、为公安工作服务,就必须对现行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重新整理、修订,规范全国的机 动车登记制度,以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机动车登记办法》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机动车管理经验并借鉴了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对机动车管理的现行 规定起草的。主要内容为: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和登记机关的权利和义务、机动车登记的种类、登记的条件、登记时提交的材 料、登记机关给机动车所有人的凭证以及法律责任等。框架结构为:总则、各类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机 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14章64条。其中,机动车登记种类分为:注册登记、过户登记、转 出登记和转入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停驶登记、注销登记、临时入境登记。

  制定《机动车登记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公安工作大局服务,为道路交通管理 服务。因此要加大改革力度,更多地方便群众,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同时进一步规范和严格管理。这次在《机动车登记办法 》中出台的改革措施有:

  一、设立机动车登记证书制度。

  随着经济活动的增加,车辆的行驶证实际上已经具备了证明车辆合法行驶和财产所有的双重作用。但由于行驶证必须 随车携带,难以保障经济活动双方的权益,迫切需要将行驶证的双重作用分解。

  《办法》中规定,《行驶证》仅作为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法定证件,另外增发《机动车登记证书》,作为机动车登记的 证明文件,由机动车所有人保管。登记证书在新车注册时发放,此后办理转籍、过户等任何车辆登记时都要求出具,并在其上 记录车辆的有关情况。

  增发登记证书的作用是:

  第一,是实行抵押贷款和分期付款销售汽车等业务的必备条件,也有利于促进开展小额消费贷款的业务。通过登记证 书制度,车管所能够有效地控制擅自更改车辆所有权的行为,从而保障银行、企业等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目前,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亲自到场,例如车辆过户时,卖主首先 要到车管所申请,经检验合格后出具准予交易凭证,交易完成后买主和卖主必须同时再到车管所办理过户。启用登记证书后, 车管所在办理各种登记时,只要见到登记证书及委托书,即可认为已经机动车所有人同意,机动车所有人不必亲自到场。这样 ,既方便了群众,也给各种代办业务的兴起提供了前提条件。

  第三,促进形成规范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而形成健全的汽车消费市场,以促进汽车工业的发展。专门收购、销售和 以旧换新这两种交易方式是形成规范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的重要条件,而规范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又是健全的汽车消费市场必不可 少的组成部分,登记证书制度可以改变目前二手车交易"一对一"的原始交易方式,使专门收购、销售二手车和以旧换新具有 可行性。

  第四,提高了有关车辆经济活动的安全性。有了《机动车登记证书》,无论是二手车交易,还是其他经济活动,买主 或经济活动的对方看到了机动车登记证书,就可以了解车辆登记的全部情况以及车辆的技术状况,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利益。

  第五,由于登记证书单独保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范利用车辆诈骗和有利于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

  二、开办抵押登记业务。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办法》中设立了抵押登记。对于企业、银行开展抵押贷款售车、分期付款售车和以车辆为 抵押物的小额消费贷款业务,车管所依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提供办理车辆登记相关手续的服务,依法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这对 促进汽车消费和扩大国内消费市场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委托国有大型企业专销店代办牌证。

  为了支持国有大型企业的发展,进一步方便群众,《办法》中规定,可以委托国有大型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免检 品牌汽车的专销店,代车管所直接办理牌证。这样可以减少群众的麻烦,有利于提高售后服务的水平,从而促进国产车销售。

  四、允许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办理牌证。

  现行的机动车登记管理一直遵循属地原则,即暂住人员只能回原住地办理牌证。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开放,特别是人才 政策的实施,很多暂住人员需要在暂住地办理牌证。为了满足这种合理的需要,《办法》规定,允许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办理牌 证,既方便了群众,又可以促进汽车的消费。

  五、允许委托代理机动车登记。

  为了方便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机动车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登记。代理人凭机动车所有人出具 的书面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到车管所办理委托代理机动车登记,领取牌证。同时,在《办法》中规定,禁止个人从事营业性委 托代理业务,鼓励汽车销售单位从事委托代理业务。

  六、规范受理,限时完成登记手续。

  新购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只需要向住所所在地车管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 格证或进口凭证,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书,车辆检验合格,车管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口机动车登记除外),应当 向机动车所有人核发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开征集意见时间:自3月31日至4月30日。

  来函请寄: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邮政编码:100741

  传真:(010)65203333,(010)65237852

  (来函请注明详细联络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草稿)》附后,欢迎社会各界就此发表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电子邮件请发往 jdcdjbf@vip.sina. com

  公安部信息网网址: http://gab.mp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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