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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规定保障企业改制后职工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31日 16:55 扬子晚报

  本报讯: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出台具体规定,保障职工在企业改制后的合法权益。

  改制企业以前年度未提或少提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要予以补足,以后年度养老、失业、医疗 保险按有关规定计算十年,一次性从净资产中剥离,交由社会保障机构管理。允许改制企业从净资产中剥离职工安置费,原属 全民固定工的按所在城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原属合同制职工的按工龄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计。这部分职工领到 安置费后,自动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不进入再就业中心。(高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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