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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8日 13:16 长江日报

  全国人大代表、武汉洪山区和平乡党委书记王建群有感于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存在的一些不足,向大会提出建 议: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湖北代表团有30名全国人大代表在这份建议上签名。建议认为,依据1998年11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海选”村官,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又一伟大进步。但“海选 ”实践中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不容忽视。

  建议指出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不足:一是选民资格规定比较抽象,执行起来有时显得呆板 ,有时又显得过于“灵活”,导致选民资格纷争时有发生;二是候选人当选条件缺乏明确规定,缺乏指导性,导致部分政治素 质低、文化水平低、甚至严重违法的所谓“能人”、“狠人”通过拉选票当选;三是法律责任不明确,导致“海选”中砸票箱 、冲场子、打击报复等问题难以处理;四是“海选”村官同党支部书记的关系不够明确。

  王建群在建议案中提出,选民资格要放宽,只要具备生活、生产、居住、编制、户籍等要素中的两至三条,经大多数 村民认可,即可作为当地选民。村委会选举应着眼于发展与未来,候选人条件中应增加学历、年龄的限制,促进农村干部的知 识化、年轻化。

  他还强调,要把政治标准作为衡量候选人的重要依据,从法律上明确对“海选”村官的上岗培训、轮训制度。记者刘 骞通讯员张可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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