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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风景区不准再建宾馆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11日 05:33 江淮晨报

  晨报讯:记者从昨天在肥召开的全国城市勘测工作会上获悉,今后风景名胜区内不得擅自开发建设。

  国家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贯彻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方针,按照生态保护和环境容量的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利 用活动。在风景名胜区景区内不准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及休、疗养院所。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 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不准在风景名胜区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擅自进行开发建设的,国家 将坚决予以纠正。(本报记者阮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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