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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部分药品4月15日起将统一价格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11日 20:29 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4月10日讯(记者孟秀玲)从济南市物价局获悉,为整顿价格秩序,减轻社会医疗费用负担,从4月15 日起,对现行省以上政府定价的药品,省城所有的销售医疗单位要按照统一的零售价格销售。

  日前,济南市物价局、药品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召开了药品价格工作会议,会议上透出信息,以后凡属于省以上政府定 价的药品,所有医疗单位要按照政府制定的统一零售价格销售,药品的批发价和出厂价均按照国家计委规定的差率计算,取消 县城以及农村医疗单位扩大批零差率的规定;取消医疗单位综合平均零售价格作价的办法。

  从外省购进的药品,应严格按照我省的公告价格执行,否则不准在省城的有关单位销售。今后,药品价格政策和药品 的价格将统一公布,对违反规定者,物价部门将按照《价格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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