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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规定著名商标三年有效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12日 10:41 商务早报

  早报讯:昨日下午闭幕的成都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据悉,该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届满后3个月内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符合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著名商标证书或牌匾。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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