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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运城一犯人因被民警殴残获国家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14日 11:04 法制日报

  本报太原4月13日电(记者武建中通讯员王勇)今天记者从山西省有关部门获悉,运城地区公安处拘役所管教人员 高满堂、于永刚因殴残服刑人员王国林引发的一桩国家赔偿案近日审结,王国林获赔7.43万元,高满堂、于永刚承担其中 的1.5万元。高、于二人还被单位除名。

  1996年6月9日至24日,运城地区公安处拘役所管教人员高满堂、于永刚多次殴打服刑人员王国林。经法医鉴 定,王国林“头部所受外伤构成7级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王国林为此提出赔偿请求。前年5月,运城地区公安处作出 刑事赔偿决定:赔偿王国林医疗费1.45万元,支付残疾赔偿金5.45万元。上级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王国林不服, 以管教人员侵犯其生命健康权为由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此案认为,王国 林虽为服刑人员,但仍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生命健康权,高、于二管教人员对其殴打致残,构成了对王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遂作出前述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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