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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一公司状告深圳工商局不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18日 13:18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陈文定)被他人在缺乏一系列必备法律文件的情况下,以欺骗的手段,用一天的时间在深圳市工商局 办理完了光骅公司外方股东的变更登记手续,致使瑞丰公司在光骅公司中的合法权益80%股权被他人非法侵占。在瑞丰公司 的一再申请及催促下,深圳市工商局未对有关光骅公司外方股东权变更登记的有效性及相关营业执照的确认、补发作出任何行 政决定。日前,瑞丰公司以深圳市工商局“不作为”为由,将其推上被告席,此案将于今天上午在罗湖法院开庭。

  据瑞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熊先生告诉记者,在其掌有80%股权的深圳光骅实业公司法人代表不知情下 ,有人于1995年1月15日借光骅公司之名在某报刊登了“营业执照遗失声明”,声称遗失了光骅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而 事实上,光骅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完好保存,根本没有遗失。他人随后向深圳市工商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工商局在未对以 光骅公司名义所提供的材料进行依法审查的情况下,向该人员补发了新执照。

  1995年1月27日,又有人依据一份签署日期为1994年11月24日的所谓“董事会决议”,以及一份经深 圳市公证处公证的有关光骅公司外方股东80%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在光骅公司董事会对股权转让未对任何人作 出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向市工商局提出光骅公司外方股权的转让申请。熊先生说,这一次深圳市工商局又在未对以光骅公司名 义所提供的材料进行依法审查的情况下,在一天的时间内便完成了光骅公司外方股东的变更登记手续,致使瑞丰集团公司在光 骅公司的合法权益80%股权被他方非法侵占。得知上述事件后,瑞丰集团向深圳市司法局提出了行政复议请求,市司法局于 1995年10月9日下发“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公证书。

  深圳市工商局随后根据瑞丰集团的请求和深圳市司法局的决定,于1995年10月15日下文通知光骅公司,称该 公司的外方股东保持不变,仍然为瑞丰集团。“然而深圳市工商局并没有采取相应行政措施收缴前述人员非法补办的股东名称 ,补发新的营业执照,使原告在光骅公司中的合法权益事实上仍然处于被侵占状态。”熊先生对记者说。

  1995年12月,涉及该事件的另一关联人深圳某股份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裁 定瑞丰集团不再享有光骅公司80%的股权。1997年3月25日,仲裁庭作出终审裁决,驳回该股份公司的诉求。

  1999年2月3日,深圳市工商局又下文决定1995年1月27日变更登记的有关问题“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另 行作出处理”。

  “但时至今日,虽然我们一再催促,但深圳市工商局仍未对有关光骅公司外方股东即瑞丰集团股权变更登记的有效性 和相关营业执照的确认、补发作出任何行政决定。”香港瑞丰(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熊先生对记者说,他们认为深圳市工 商局在办理光骅公司外方股东股权变更登记中存在着未依法审查的重大失职;为光骅公司补发营业执照系他人欺骗所致,同时 市工商局也存在审查不严的责任;加之深圳市工商局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的主管机关,存在严重的不作为行为,是严重的失职和 违法。因此瑞丰公司决定状告深圳市工商局,以寻求法律的保护。罗湖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昨日下午,记者采访了深圳市工商局局长聂振光,聂局长称,在诉讼期间暂不接受采访,但工商局作为执法机关是依 法行政的,相信法律自会对此案有公正处理。

  名词解释

  不作为:指按照有关行政规定,应履行的职责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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