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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海域特大油污案终审 判决船东赔付1639万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18日 13:25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邹高翔通讯员戴惠君)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1997-2-15”湛江 海域特大油污事件的肇事船东向受损方赔偿1639万元,比一审的赔偿额大幅增加。至此,这一轰动一时的污染事件得到最 终处理。

  新加坡东亚油船(私营)有限公司所属“海成”轮1997年2月15日装载7万多吨伊朗原油,在湛江港201泊 位开泵卸油。第二天早上,码头工人发现该轮附近海域有大量浮油,马上通知船方和港监,但船方在没有通知港监的情况下, 组织船员往海域投洒大量消油剂,用高压水龙向围油栏内浮油喷射,造成二次污染。调查报告显示,湛江港的水质、底质和滩 涂生态环境被严重污染,事故海域海水石油浓度超过渔业水质标准14倍以上的海域范围为120平方公里,超标40倍以上 的范围为80平方公里,事故造成湛江港渔业资源损失共计1600多万元。

  1999年5月,省渔政海监检查总队湛江支队受省海洋与水产厅特别授权,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东亚 公司赔偿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和调查费用共计345万多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油污导致渔业资源长期逐渐衰退,这种影响在海洋环境中可持续 数年甚至几十年,赔偿的金额应大体相当于使受损水域恢复到原来的生态状况所需的费用,所以对中、长期损失请求赔偿的主 张予以支持,判决“海成”轮船东东亚公司需赔付油污损失1639万多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990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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