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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铁矿石“颠覆”韩国轮 法院判决船东应负80%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19日 11:13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邹高翔通讯员戴惠君)近日,广州海事法院对韩国船只“永安”轮在汕头海域沉没一案作出判决:承 运人和托运人对沉船损失各负80%和20%的责任。

  1998年7月11日,韩国新晟海运株式会社所属的“永安”轮装载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广东公司的4498吨硫 铁矿石,从广州黄埔港启程前往韩国蔚山港。硫铁矿石是一种特殊的货物,它表面呈干燥颗粒状,其实含有相当比例的水分, 在航行中由于沉积和振动作用,水分会浮上表层,形成流态化,随船舶横摇流向一边,造成船舶倾斜。遗憾的是,托运人广东 公司没有将这些注意事项提交给船长。

  “永安”轮就这样装着一颗“定时炸弹”贸然启航。7月12日中午12时10分,船长发现船舶向左倾斜,他下令 向左舷压载舱压水,船舶又向右倾斜,这时货物顶部已由干粉状变成湿蛋糕状。船长打电话请示船东,船东让他自己作决定。 船长遂命令加速驶往汕头港。一加速,船体更加向右倾斜。当倾斜达到28度时,船长知道已无力回天,命令弃船。船员们都 跳上救生艇,被路过的一艘货轮救起。当天傍晚,“永安”轮在海上摇摆了7个小时后终于沉没。

  法院审理认为,沉船事故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各自违反应尽的法定义务所造成。托运人没有将货物的危险性和预防方法 告知船方,造成沉船,托运人广东公司应赔偿沉船损失335万多美元。船长没有及时请求救助,以及操纵船舶失误,错失避 免事故发生的时机,对沉舶事故责任更大。法院遂按各自责任比例作出前述判决。记者邹高翔通讯员戴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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