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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过程中对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有新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5日 18:04 新华通讯社

  新华网北京今日专电: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针对国家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将 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这一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明确规 定。

  规定包括: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 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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