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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被法律“遗忘”的角落--看《行政复议法》的颁行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26日 06:51 中国青年报

  《行政复议法》本月起正式实施,它的进步意义何在,需要在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进步的轨迹中理解。同样,它 的不足也应在这个方向上寻求。

  1989年我国颁布了《行政诉讼法》,从此,中国老百姓可以在认为其自身合法权利受到政府行为侵害时,有 权将政府告到法院。其意义在于:政府行为合法性的最终审查与判定,是司法机关的权力了;我们终于承认了政府的行政权力 不仅需要国家立法权的制约,而且也需要国家司法权的制约。这对于具有几千年的行政权力至高无尚传统思想的中国来说,是 一个从来不曾有过的新鲜事情。

  但是,我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笔者以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只能对政府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 抽象行为,也即所颁发的“红头文件”是否合法,人民法院仍然无权过问。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内部行政管理关系纠纷,《行政诉讼法》也不能过问,即法院仍然无权受理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内 部行政管理关系纠纷。因此,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一些违法行政、行政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缺乏法律依据,而 始终未能有一个有效的司法程序予以法律救济。

  今年4月,国家颁布了《行政复议法》,其第7条的规定突破了由《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政府抽象行政行为 不得作为司法审查之对象的法律禁区。虽然,这一突破目前还只限定在《行政复议法》之中,但是它的重大意义却是任何人都 不能否认的。那就是我们已经清楚地认识到: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并不一定都会必然地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退一步说,即 使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但只要老百姓对其有疑义,就可以通过一定的司法审查程序对其进行审查,即通过规 范化的方式予以确认。

  确立这种认识的意义在于:我们正在逐步地认识到,要真正完成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必须进一步加强 国家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曾为法律所“遗忘”的角落终于为法律所关注了。不过,《行政复议法》突破政府抽象行政行为 不得作为司法审查之对象的法律禁区时,却未能同时解决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行政管理关系纠纷不为法律所调整的问 题。也就是说,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行政管理关系纠纷的法律调整问题,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仍然是一个空白点。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几乎每个人都会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与某一特定的社会组织发生某种相对长期的、固定的 劳动、生活、学习等社会关系,即形成所谓“单位”内部行政管理关系。这种单位内部行政管理关系在客观上是大量存在的。 因而,单位内部行政管理关系纠纷在社会生活中也必然是大量存在的。在有着几十年计划经济传统历史的中国,更是如此。但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只要某种社会关系涉及到人身、财产等内容时,则不仅应当有相应的实体法来规范,而且也应当有相应 的程序法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否则,理应由法律、法规来确认、保护以及救济的当事人的权益,则会因为相关 法律、法规的缺乏,而得不到应有的确认、保护与救济。我国目前的单位内部行政管理关系既然属于一种社会关系,理所当然 地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而不能任由所谓单位自行任意调整。

  其次,在我国“单位”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中,“组织”是当然的管理者。因此,在整个管理关系中,“组织”必 然常常是处于优势地位的。而“组织”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也必然会利用这种优势地位,有意或无意地侵犯相对 人的权益。对于处在这种行政管理关系中的老百姓来说,如果国家不能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那么,老百 姓与单位之间一旦发生行政管理纠纷时,有时还真的让人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特别是不服单位的人事处分时更是如此。 例如《南方周末》报曾报道过的“‘文革’后第一届研究生秦远富15年‘失业’告状——记‘告状狂人’的悲歌”一文所反 映的问题(1997年8月8日第一版);《北京青年报》曾报道的“戈衍三为数学受难十七年”一文所反映的问题(199 9年5月28日《北京青年报》第15版),都是十分典型的实例。

  笔者以为,对于这两位受过高等教育,具有相当文化水平的公民,甘愿“失业”十几年而告状不止的行为,是不 能简单地认定他们是无理缠讼。且不说当事人的权利是否确实受到了单位的侵害,仅就当事人不服单位处分,反映十几年而不 能得到一个明确的说法,其事情本身就足以说明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对单位内部行政管理关系纠纷的法律调整上,确实存在重 大缺陷。换言之,单位内部行政管理关系纠纷是不应为法律所“遗忘”的。

  法律既然允许老百姓因与政府的行政关系纠纷而状告政府官员,为什么不能也允许因单位内部行政管理纠纷而状 告那些(准)政府官员呢?笔者以为,只有进一步完善我国单位内部行政管理关系纠纷的法律调整,老百姓才能够全方位地享 有“民告官”的权利;也只有当老百姓享有了全方位的“民告官”的权利时,国家法律与政府威信才能够更加赢得民心,社会 也才能够更加稳定地发展。(江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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