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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申报的谎言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26日 06:57 中国青年报

  笔者曾在10月14日《中国青年报》上撰文《不明财产该当何罪》一文,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层出不穷的 现象,指出我国刑法在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缺陷问题。有朋友说,这种现象竟然出现在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财产申报 制度的大环境下,不能不说这是法律制度的一种悲哀。

  朋友所言不无道理。鉴于各种利用公职牟取私利的腐败现象日趋严重,为了加大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的透明度,我 国建立了个人财产申报制度,这也是世界各国所普遍实行的制度。但是从我国实施情况看来,这项制度却明显地“失灵”了。 当然,这并非“水土不服”,较之他国,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诸多方面还不够完善。

  笔者曾接触过一份个人财产申报表,申报时只须填上在单位里领了多少工资、多少奖金即可算“如实”申报了。 其实,在单位里,你的工资多少、奖金多少不是明摆着吗?既然这样,这种申报与不申报到底有什么区别,建立这么一个财产 申报制度又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呢?

  我们希望通过财产申报真正了解申报者的各种收入的来源与形态(包括工资、报酬、股息、利息、租金、资本收 入等);各种资产、不动产、证券、存款、土地、房屋、车辆等财产拥有的情况;家庭成员(配偶、子女)拥有的收入包括他 们获得礼品的情况;财产支出与债务情况。如新加坡对公务员任职时的私人财产,包括不动产、银行存款、股票、贵重珠宝等 都要有详细记载,日后私人财产如有所增加,必须说明其合法来源,否则就有不当得利的嫌疑。相比之下,我国的此类制度真 是太稀松了。

  当然,我们不能幼稚地认为只要有了健全的财产申报制度,贪官们就该“金盆洗手”了;而且,既然是贪官,你 想要他们如实申报贪污几何、受贿几何,那就太天真了。正如1980年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反贪污腐化 实际实施手册》中所指出的:“如果认为有了一项要求报告政府官员非法行为的法律,犯罪者就会自动坦白,那是不切合实际 的。尽管如此,如果有了法律和规章,那是很有价值的反腐败手段。它有两个方面的作用:第一,它可以起到早期预报的作用 。据此可以看出一个公职人员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方式是否与其薪金收入水平相符合,如不符,应要求本人作出解释,或对其进 行认真的观察。第二,当明知他有贪污舞弊行为,从而产生非法收入或资产,但拿不到确凿证据时,这也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 。”

  我们又是怎样做的呢?明知一些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不过千元,但家中居室豪华,应有尽有,却根本没有人依此“ 早期预报”去调查;更没有见到有关机关以申报表为依据去起诉他们。恰恰相反,我们发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源由不是申 报表,而是在对贪污受贿案的调查过程中“附带”发现的,有的甚至依靠小偷的帮助才得以发现!

  在财产申报制度健全的国家,即使是微不足道的非法所得也极易查明。如果有人想做权钱交易,一纸申报表足以 让他胆颤心惊。而看看我们周围,哪一个被发现拥有不明财产的人,其不明财产何止“微不足道”,一立案起码都是十几万乃 至成百上千万!

  因此,我们要做的是该如何去完善财产申报制度,使国家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具体详细申报财产的义务,让司法机 关和公民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状况成为可能。如果说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进行完善是实现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功能 ,那么,对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则是实现对犯罪的预防功能。(李天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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