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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范围:“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具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务;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务;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本条第一款至第八款规定的八种不良行为均是与未成年人这一特定身份相关的。这些行为虽然尚未构成 犯罪,但是都是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与其身份不相适合的行为,而且很容易导致或者诱发性质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 本条第九款规定的“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囊括了前八种行为之外的各种严重违背社会公 德的不良行为。从实践中看,常见的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一)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 (二)调戏、猥亵妇女,偷看异性上厕所,露阴癖、恋物癖、异装癖等流氓行为以及通过递条子、情书 等其他方式干扰异性学习、生活的行为; (三)隐匿、毁弃或者私自拆开他人信件的行为; (四)骗取他人少量财物,伪造食堂饭菜票证等侵犯他人或公共财产的行为; (五)制造玩具弹药枪,故意毁坏、移动车辆通过道路沟井坎穴的覆盖物、标志、防围等轻微危害公共 安全的行为; (六)吸烟、酗酒行为; (七)偷开他人机动车辆,在禁火区玩火,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等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八)使用假身份证或私刻他人印章的行为; (九)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景物、名胜古迹,破坏草坪、花圃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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