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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愤是司法公正的卫士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19日 07:08 中国青年报

  11月12日的“青年话题”专版发表了蔡定剑博士的文章《注意民愤左右司法》。文中论证了由于国人对法律 的理解有限及中国的传统文化偏于重刑等导致公众舆论往往左右了司法的正常运行,并对此表达了深深忧虑。对此我不敢赞同 。

  我认为,此文所述的思想与我国目前法治建设的需求不相符合。如今我国的司法领域不是不应监督,而是缺少监 督,监督还远远不够。任何权力离开了监督都会产生不公正和腐败,司法权也不例外。在这种情况下,公众舆论作为一种行之 有效的对司法进行监督的手段,不应以种种借口被压抑和限制。

  几个月前,在我的家乡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法院的法警在强制执行一起债务不履行案件时不慎致债务人重伤并死 亡。其实这一案件的案情比较简单,其主客体和主客观要件都符合刑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但当地司法机关在 处理时却出于种种考虑而将法律抛到一边,主张以调解方式“私了”。消息传出后,舆论哗然,对这类执法犯法的案件,当地 民怨本来就很高,一听说要以这种方式处理,民愤更大了。最后,迫于公众压力,司法机关不得不依照法律规定以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罪处罚。由此可见,虽然刑法对这类案件中责任人的行为性质已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不是由于民愤难平,不依法处理 难以向公众解释清楚,恐怕这一案件的最后结果就不会是目前这样,而可能重蹈那种以权压法以钱代法以致违法难究的覆辙。

  因此,我们绝不能因为在某个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下发生过因民愤太大而导致不适当判决的案件,就全盘否定公 众舆论对于司法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民愤作为社会上的一种客观存在,漠视它、抵制它是不科学的也是不明智的。司 法人员必须重视民愤,不断地锤炼自己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抓住民愤分析民愤,更好地保护人民利益的能力。

  分析民愤,首先应分析民愤的来源。概而言之,民愤的来源有三:一、源于犯罪分子的行为特别恶劣;二、源于 别有用心之人的挑拨、煽动;三、源于对司法行为本身的不满。第一种来源,表明犯罪分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仅对人 民、国家的利益损害大,而且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的破坏大。这时,我们应抓住案件的本质把握案件的核心,不拖不怠,依 据法律果断处置。第二个来源,我们应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揭穿它背后掩藏的不良目的,有效化解并摒除民愤对司法公 正不适当的干扰。第三个来源,我们更应该做好深刻的反省与剖析,从引发案件的原因到整个案情,从立案侦查到判决终结, 哪一个环节考虑不周,哪一个环节欠缺公平,哪一个环节为法律所不允。在此基础上,查漏补阙,司法公正便会在公众舆论的 监督下得到伸张和弘扬。(张能宝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99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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