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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售票车“不找零”合法吗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23日 15:40 广州日报

  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现象大家熟视无睹,认为它是合法合理,或者是理所当然。其实,这是市民法律常识及消费保 护意识不强所致

  本报讯:人们外出时常乘坐公交车。目前许多地方出现无人售票公交车,几乎各公交公司都是统一规定:“无人售票 ,统一票价,上车请投币,车上不找零。”从表面上看,公交公司的这种规定即为向上车乘客发出的“要约”,而乘客上车投 币后,就是对公交公司“要约”的一种“承诺”。于是,似乎只要乘客上了车,双方的合同即告成立了。其实问题没有那么简 单。这里面有着一个不平等的问题。

  法律之中自有定论

  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采用“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以认为,无人售票车上“无人售票,统一票价,上车主动投币,车上不找零”就 是一种格式条款。公交公司是旅客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是所有的乘车人,公交公司的“要约”是要向每一位 乘车的人发出的,也就是要重复使用的,其在乘车人上车前公交公司一方未与任何一位乘客协商过。按公交公司观点:公交公 司发出要约后,凡是乘车的乘客就得无条件地承诺,此外毫无商量的余地。

  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适用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和限制。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 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此旅客运输合同中,公交公司就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法律 特别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据此就是要求公交公司提供的条款应当是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而公交公司关于无人售票车的规定,恰好可以看出这个规定是违背了公平的原则的。旅客运输合同是有偿的双务合同,一方支 付运费的多少,是经物价部门审核确定的,而不是随意确定的。乘客在上车时不投或少投币是不行的,为什么多投了就被告知 因为“不找零儿”而成了你“自愿”的,这样公平吗?试想有哪一位乘客在只需投币一元钱时而去“自愿”地投上五元、十元 呢?乘车不是为了募捐,这种“自愿”只能是乘客在急于乘车而又无法兑到零钱时的一种被迫无奈而已。

  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 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对照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不找零 儿”的规定是免除了公交公司应当找零以示公平的责任,而排除了乘客在多付款后可以获取找零款的权利。根据法律的有关规 定,这种条款是无效的,也是不合法的。

  提出问题意在改进

  也许有人会提出,既然是无人售票车,谁给你去找零呢?此话的意思只能说明在目前无人售票车现有的装置条件下, 车上无法找零,但这并不等于无人售票车上就根本不应当“找零儿”。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无论哪个部门和单位的行为,评判 其是非的标准只能是“是否合法”。公交公司一方只有在对照有关法律规定,认识到“应当找零儿”,才会有可能去寻找“如 何找零儿”的解决办法和途径。公交事业关系到千家万户,应当将其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上来。在实践中,有些城市发行了代币 乘车券,就是协调和解决找零钱问题的有效办法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依法行事,又能服务好千万家,还能增加企业效 益。路,广着呢!(顾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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