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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广东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陈长青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24日 10:40 光明日报

  记者:今年8月5日,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草案)》( 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后消费者反应强烈。可以说,这也是全国第一个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如此细致且操作性强的 地方性法规。制定该法规,你们基于什么考虑?

  陈长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调解消费纠纷,起到了重要 作用。但是,《消法》的有些规定比较原则,加上近几年消费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的消费纠纷,而《消法》对这些 新情况如何调整没有规定。制定地方法规补充和完善《消法》,就显得很迫切。我们努力做到在法规条文中体现三个原则:以 人为本,一切为了消费者;一切从实际出发;既遵循母法又有所突破,就是要根据广东目前消费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对母法的 某些规定予以补充、细化,个别有所突破。

  记者:以人为本,一切为了消费者是怎样体现的?

  陈长青:我们在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有一些经营场所如游泳场所存在地滑、餐厅椅凳断裂、 电梯夹人等隐患,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为此《办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的消费环境,对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 或地方,应当设有警示标牌。惊险娱乐项目,应当制定紧急避难措施,并具有保护消费者生命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备和必 要的救护设施。”

  对举证责任作了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消费者往往缺乏专业知识,特别是对科技含量高的新产品举证难度大,如果由 消费者举证,就会使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由于缺乏证据难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办法》中规定: “对于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

  细化消费者知情权。针对消费者对一些服务性行业,尤其是垄断行业收费透明度不高的反映,《办法》规定:“从事 有线电视、邮政、电信业、医疗卫生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详列计价单位的明细项目以清单的形 式告知消费者。”

  记者:通读了《办法》后,感到其可操作性很强且细致,对当前出现的许多新的消费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陈长青:根据我省消费者投诉的情况,我们对发生投诉多的新消费领域(20多个行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20 多个行业中多数是服务行业,其中对商业(商店、邮购、电视购物、网上购物等几种销售形式)作了规范。特别是规范了从事 商品房开发或销售代理的行为。

  我们在法规中列举了十三种欺诈行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若有其中一种欺诈行为的,不管是否故意或者过失 ,都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双倍赔偿,以防止经营者找借口推卸责任,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记者:精神损失赔偿额度,向来是个棘手的问题,《消法》中也没有做过明确的规定,《办法》中的确作出了一个重 大的突破--将其定为最低起点5万元,开了全国的先河。

  陈长清:在实施办法草案登报公开征求意见时,不少意见要求对精神赔偿作出具体的额度规定。我们认为在法规中应 当表明态度,以保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受侵害。目前关于精神赔偿的消费纠纷,往往是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把 官司打到法院要求裁定。法院裁定时要“依法裁定”,可是依什么法?作出明确的赔偿额度规定正是为法院“依法裁定”提供 了法律依据,同时这也是给经营者一个明确的警告。经过一番研究,我们确定了只规定赔偿起点,不定最高限额的思路。

  本报记者 梁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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