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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人才流动应有偿转让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25日 10:01 光明日报

  编辑部:

  近几年来,辽宁省一些艺术表演团体受到人才流失的困扰,人才纠纷不断发生。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辽宁省文 化厅直属单位流失的40岁以下优秀演员近30人。以芭蕾舞为例,我国现有专业芭蕾舞团4个,专业演员不足300人,全 国性的芭蕾舞人才危机日渐显现,有限的人才资源与日益看好的芭蕾舞演出市场形成强烈反差,有的新组建的芭蕾舞团便想方 设法到辽宁芭蕾舞团“挖角”。去年3月,辽宁芭蕾舞团两名参加重点剧目排演的演员被某地一芭蕾舞团体以高待遇聘去,直 接影响了该团重点剧目的创作和排演。为此,他们呼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力度,规范艺术领域人才市场管理行为。饱尝拔尖人 才流失之苦的辽宁歌剧院一位负责人说,培养一个艺术人才是很难的,歌剧演员要成才,得有5至10年的艺术实践。目前辽 宁艺术表演团体的待遇比不上沿海开放城市,我们不少演员被无偿挖走了,留下的人看到流走的演员拿高薪,住高标准的房子 ,更不安心了。人才流动不能无序啊!

  几年前,辽宁省文化厅就酝酿制定艺术人才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文化厅人事部门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对艺术 人才进行有偿转让,是为了建立和培育健康、规范、有序的艺术人才市场。艺术人才流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但是这种流 动应当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健康、合理、有序地进行。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参与艺术人才流动的演员既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也是一种国有资产。因为在一个演员的成长过程中,国家或地方政府以及演员所在单位曾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才 使其成为一名有流动价值的艺术人才。因此,这种特殊商品已不仅仅属于演员自身,已经成为国家和某一地区艺术事业发展的 宝贵人力资源,是国有资产。公平竞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遵循的原则。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无偿掠夺其他单位的人才资 源,是一种以损害一方利益来换取自身事业发展的行为,它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我们期望,实行艺术人才有偿转让,能抑 制这种掠夺人才资源的行为。

  辽宁省文化厅制定的《直属单位艺术人才有偿转让暂行办法》提出:艺术人才的流动和有偿转让应遵循保护人才 、稳定队伍、平等互利、合理地调整人才结构和有利于艺术事业发展的原则。对已在艺术事业单位建立行政隶属关系,在专业 技术岗位的受聘人员、拒聘人员,符合调转条件的实行有偿转让,由接收单位或流动人员向原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人才转让费 。转让费作为艺术单位引进和培养艺术人才的专项经费使用。今年年初,锦州市京剧团两名演员调入江苏省南京市京剧团,是 这个“暂行办法”实施后的首例艺术人才有偿转让,南京市京剧团按照辽宁省的有关规定与锦州市京剧团签订了协议,向锦州 市京剧团支付了5.5万元转让费。此间一些艺术表演团体的负责人认为,仅是辽宁省制定艺术人才有偿转让的办法是不够的 ,对其他地区缺乏约束力。像南京市京剧团这样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引进人才的目前还是少数,相当一部分单位无视辽宁省的规 定,仍然通过非正常渠道,采取非正常手段“挖角”。因此,他们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一个对全国都有约束力的艺术人才有 偿转让办法,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为艺术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提供制度保障。

                       苗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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