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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汽车不过户无效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25日 10:19 检察日报

  1998年8月,张某将其一辆小型旧客车转卖给李某,两人私下以2.25万元成交,并草签了买卖协议,李 某买车时付1.5万元,还欠7500元,立据于10月31日付清。但为省事,双方买卖汽车没有办理过户,付款时间逾期 后,张某见李某迟迟不兑现余下车款,便多次催讨,李某不予理睬,并以种种借口推诿不付。张某索款无果,将李某告到法庭 ,要求付清余下车款及利息。

  法庭受理此案后,确认原、被告买卖汽车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和《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 有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了“买卖行为无效,各自返还原物的判决”。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其所有权转移一律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旧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场交易, 凭市场交易凭证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该《规定》还明确指出,旧机动车辆上市交易,须先到公安交通机构申请临时检验,经 检验合格,在行车执照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后,方可进行交易。这就是说,改变机动车的所有权,必须得到管理部门的确认和 依法办理过户手续。双方汽车买卖违背了上述规定,因而双方所签订的汽车买卖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协议。

  由此看出,公民进行经济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只有这样,行为才合法有效,否则,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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