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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网上有没有免费的午餐?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14日 18:10 来稿

  ·新闻背景·   1999年6月1日,作家王蒙、张洁、张抗抗、张承志、毕淑敏、刘震云六人分别向北京市海 淀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世纪互联网侵犯其著作权。理由是“北京在线”未经同意上载了六作家的《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 》、《白罂粟》、《一地鸡毛》、《预约死亡》、《黑骏马》、《北方的河》七部作品。

  此案出后,许多网站的读书栏目都暂时关闭,持观望态度。早在判决之前就有媒体评论说,这场官司的双方都不看重 赔偿的金额多少。关键是著作权人和网络商如何分配利益的问题。

  9月18日,海淀法院对这一受到广泛关注的知识产权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令世纪互联网向 六作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6580元,但驳回关于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判决书中写道,在国际互联网环境中,文字 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法规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作品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著作权人有权决定 其作品是否在网上进行传播使用。在网上传播他人作品应尊重著作权人的专有使用权,未经许可无权使用。作品在网上传播虽 然与传统传播方式有不同之处,但本质上都是使观众或听众了解作品的内容。传播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传 播的控制权。判决书中认为,《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关于作品使用方式的规定并没有穷尽其他使用方式存在的可能。世 纪互联网作为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在网上传播六作家作品是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侵害了六作家的作品使用权 和获得报酬权。

  世纪互联网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将于本周二在一中院开庭审判。

  12月9日下午在赛特俱乐部二楼的多功能厅举行了一场关于“因特网与著作权保护” 的专题研讨会。这已经是六 作家状告世纪互联网一审判决后,由世纪互联网召开的第二次研讨会,其规模比第一次更大。

  按照世纪互联网总裁陈升的话来说,这次研讨会“火药味很浓”。除了在两个问题上大家达成了共识之外(即“著作 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今天下午的研讨会不可能对在网上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或是其他什么问题得出确切的结论 ”)与会的讨论者就“该如何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网站究竟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多个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在 开始讨论之前,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庞正中就表明,今天研讨会上的发言内容都代表个人的意见,不代表本部门的意见。

  (声明:下列讨论题目是本报编辑为方便读者阅读而将与会讨论内容进行集中,谈话有所删节。

  题目:“因特网与著作权保护”专题研讨会

  参加人: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

  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副处长高洪冰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处长贾东明

  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庞正中(世纪互联网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海淀区政协委员潘博

  中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万平国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汪向东胡小伟邱建

  世纪互联网总裁陈升总裁助理任振铎

  及多位媒体记者

  目的:旨在推进我国民族信息产业的发展,尽快形成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法律环境。(世纪互联网总裁陈升语)

  讨论题目之1:著作权对网络的限制会不会使得网络失去交互性优势,造成中文网站内容的匮乏,导致英特网上的英 文霸权?

  潘博(北京市海淀区政协委员):

  最近美国总统克林顿向各国呼吁,国要求免除电子商品关税。美国在信息产业的竞争中已经领先,在这种态势下,克 林顿提出这个意见,表明用心叵测,我想这点大家都知道。目前互联网最发达的地区就是美国,可是恰恰克林顿提出要免除电 子商务的关税。美国的用心很清楚,如果关税全都免除,可能将来美国商品在进入各国就不再需要交关税。

  在互联网海量信息的情况下,任何作品的上网都要征得作者的同意,目前还很难做到。如果立法坚持这样做,就扼杀 了开放性和交互性,也就扼杀了互联网的划时代进步,这种后果相信是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都不希望看到的,也是与立法的目 的相违背的。

  汪向东(中国社会科学院):

  我提供一个情况给大家参考,在国际社会讨论网上版权保护的时候,发展中国家跟发达国家不是一个声音。像美国这 种发达国家尽管在电子商务上持一种不加任何限制的立场。但是在资产权上面,它特别主张把现行的版权体系用到网上空间来 。但是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这样的立场和原则。虽然面对统一的全球性的网络,但实际上对发展中国家来讲,互联网提供更多 的是挑战,而不是机会。那么发展中国家期望互联网成为他们能够低成本介入现有的人类共同财富这样一个工具。因此,当发 达国家坚持要把现行的版权体系挪用到网络空间上来的时候,发展中国家是另外一个声音,是反对,是说“NO”的。我建议 咱们考虑保护的时候,考虑到这样一个因素。

  张纪伟:(互联网周刊)

  我看到一个报告,一个比较乐观的报告,中文可能在未来的五年左右会成为网上世界第一大语言,这是比较乐观的估 计。现在我想是没有必要认为中文在网络上受到那么大的威胁。

  美国公司BOOKOO的网上图书是免费的,它的书在网站上可以看到,一本书所有内容都可以看到,跟很多作家都 签了约。其它的网站怎么办?你如果希望有同样资源的话,跟作家签约,要不然拿他们的网址建立在自己的网址上去。不像传 统媒体,我的报纸上了我就拥有,别的报纸就不可以有了,在自己网站搁这些专家的文章有一个好处,访问量增加了。访问量 的背后我认为就是商业利益,如果是这样的话,为什么不给这些作家付费呢?

  讨论题目之2:怎么去界定网络经营商的法律责任?

  汪向东(中国社会科学院):

  互联网上的版权问题是一个很新的问题。

  说到新,第一是说我们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定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有的是过去一些版权的规定,能不能把过去的规定 沿用到互联网这个空间来。互联网络运营商实际上是有两重身份,一重身份是要经过处理一些东西作为网上内容的提供者,另 外是作为一个管道提供场所,提供管道这样一重身份。就第一重身份来讲,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适应性更强一点。就后一 重身份来讲的话,我们的著作权保护的现有规定就不太适应。如果用原来的法律规定去界定互联网络运营商的法律责任,恐怕 就比较严。最直接结果是导致或加重了网络运营商特别是民营网络运营商已经不堪重负的成本。

  我也看到咱们主管部门有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把原有的法律规定沿用到网上来。我个人觉得恐怕还需要再斟酌一下, 建议咱们的立法部门能够考虑到互联网发展的情况,它的特点,更好的去调节作为版权拥有者,受众和网络运营商利益的平衡 点。

  许超(国家版权局版权司)

  ICP和ISP的责任问题我觉得主要还适用我们民法的过错责任,如果你有过错了,你就承担责任。如果你没有过 错,你的ISP上面的东西谁给挂上去的,你自己根本不知道,我来告,我来警告你,如果给你拿掉了就不承担任何责任,你 如果不拿就是故意的,如果你明明知道这个东西是别人的,也是权利有问题的,你仍就挂在网上,你就要承担责任。

  万平国(中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想在更多的产业里以更大范围保护他的利益。但网上的阅读量很大,今天是64K,我拿放大镜一个一个看清楚 再放他走。技术发展了,昨天的64K,今天就变成了2兆,明天变10兆,后天变100万兆。我弄十个眼球都不灵,没有 技术手段能够界定。原来的时候,我要承担这个责任,现在我完全没有能力,不能用法律上的东西非常准的定型,因为技术太 快了。

  讨论题目之3:关于网络著作权立法及著作权人和网络经营商合理分配利益的建议

  汪向东(中国社会科学院):

  考虑到互联网发展,在全球来讲实际上还是一个很初级的阶段。世纪互联网这个案子,对咱们国家这方面的发展建设 会起到一个很重要的促进作用。我也看到咱们主管部门有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把原有的法律规定沿用到网上来。我个人觉得恐 怕还需要再斟酌一下,建议咱们的立法部门能够考虑到互联网发展的情况,更好的去调节作为版权拥有者、受众和网络运营商 利益的平衡点。这种利益平衡点的调节,当然肯定要保护知识产权,要促进网上内容的繁荣,要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在这个 前提下,调查利益平衡点的时候,我个人认为应该考虑到目前网络发展初级阶段的特点,应当尽可能地降低网络发展本身的成 本。

  潘博(北京市海淀区政协委员):

  在互联网上保护著作权的问题,要站在全球信息产业竞争发展的角度上看。目前世界各国都没有这方面的立法,有关 国际组织这方面的公约也没有形成和被各国认可。

  因此,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也不必过急,需要等一等,看一看。特别要看看信息产业发达国家如何处理,如何立法, 看看有关国际组织如何制定公约,以及发达国家对这个公约的认可情况。据说著作权法正在修改当中,希望有关部门将互联网 上的著作权暂时放一放,可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样做有利于我国民族信息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全球信息产业中竞争。

  如果立法坚持上网都要征得作者的同意,就扼杀了开放性和交互性,也就扼杀了互联网的划时代的进步,这种后果相 信是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都不希望看到的,也是与立法的目的相违背的。因此,希望在将来出台的有关规定中能够以法定许可 使用权的方式解决网络刊载作品的问题。

  能不能制定暂行办法,规定在三到五年之内网络服务商的信息都可以不收费,作者也不收费。过了三年五年之后,网 络服务商他开始收取信息服务费的话,网络服务商和作者采取五五分成,看了一篇小说两块钱,服务商收一块钱,作者收一块 钱,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之后,根据试行的经验把暂行办法逐步修订为规定。如果条件更成熟的话,再做立法。现在政府要做 的,就是通过暂行办法保护作家的权利和信息商双方的权益,既有利于作家权利的保护,同时又有利于民族信息产业的发展。

  高洪冰(信息产业部):

  有一个解决的办法就是法定授权。因为在传统著作权保护里头有法律授权许可的问题,是否考虑一种法定授权的方式 ,使网络经营商不用再去跟作者讨论版权使用的问题,而直接进行采用。这样就防止著作权个人垄断或者企业垄断的行为发生 。

  张平(北京大学):

  为什么要给作者拿出一部分权利,给他一个权利的限制?网络的产生,带来的便利,带来传播速度之快,复制手段之 高,传播的面之广,作者本身也是技术的受益人,本身受益于创作作品的时候,它的创作成本也降低了。我们说版权这个制度 本身就是对投入的一种肯定,为什么要给他版权呢?就是要给他一种社会回报,给他一种独占权。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他创作 作品的成本降低了,应该收取的回报相应的也应该降低一些,你降低的这些东西应该拿出来给社会公众,并不是说我们拿去盈 利,无偿的去使用你的东西。我们说这种法律许可是在尊重财产权的情况下,尊重精神权的情况下,只是把许可这个东西开放 了一点。去掉了许可的程序,使得作品更快捷的被社会公众所认可。

  本版文字整理本报记者 高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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