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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与网络冲突四起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14日 18:14 法制日报

  

  小鸡破壳而出”;网上图书馆“大兴土木”;“车匪路霸”在信息高速公路上神出鬼没……

  信息革命的浪潮已席卷而来,并前所未有地改变着社会的生产方式、竞争方式,改变着人们的工作方式和消费方式。 不管我们是否有所准备,新时代已向现有的法律制度下了战书。

  冲突与挑战

  因特网的广泛应用,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上商标及其他商业标识的保护、商誉的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版 权的保护等全新的问题已迎面而来。  例如,我国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为“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而数字技术却使商标“ 活”了起来。如一网上商标就是一只小鸡从蛋壳里破壳而出的生动的过程。如果这种突破传统的商标去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 ,我国的法律将如何处置?更重要的是当传统的“法眼”还“不识小鸡真面目”的时候,网上的商标侵权已接踵而至。  又 如,不同的管理体制和确权途径,使域名和商标权、商号权的冲突愈演愈烈。信息高速公路上既有“盲人瞎马”,又有“车匪 路霸”,撞车和恶意抢注正威胁着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再如,传统传播条件与网络环境下版权的保护,特别是网上书屋 、电子图书馆的“大兴土木”,进一步把现有法律投入到十分尴尬的境地。1998年以来,与因特网有关的纠纷案不断地成 为中国司法、法学和媒体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并使现有法律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和艰难的选择。

  现有法律能否“自圆其说”

  目前,在我国虽已发生过网上商标纠纷案,但网络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冲击更突出地表现在版权方面。据了解,这 类案例呈明显递增趋势。去年以来,仅北京就发生近20起。其中当数6位作家状告北京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世 纪互联网)为迄今影响最大的官司。  1999年6月15日,王蒙等6位作家分别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世 纪互联网所属的网站“北京在线”未经作家同意上载了6位作家已发表的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9月18日,海淀区法院作 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判令世纪互联网向6位作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6580元。法庭认为,在国际互联网环 境中,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互联网上传播作品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  世纪 互联网向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一审判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关注是因为人们认为这一案例将对中国互联网 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争议是人们对现行著作权法中没有对网络问题的规定,所谓“法无明文不为罪”,现行法律究竟能不 能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依据?  一种观点认为任何立法都有其“后滞性”和“超前性”。现实中往往是一些新的问题出现后 才产生立法的动议,然后通过立法程序固定为法条以资遵守。或为了保持一部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把尚未出现或尚未预知的违 法行为通过一些涵盖性条款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结合法理以调整新产生的法律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列举的作品 使用方式并非是穷尽式的,作品网络传输实际上可以看作是一种新的作品使用方式,在法律上完全可以被涵盖于“等方式”之 中。所以,确定网络侵权的性质和追究其相关责任并非无法可依。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个判决适用法律不清楚,只是法官 的理解和推导。而著作权法的解释应由全国人大或最高法院来作,海淀法院作为基层法院,没有解释权。如此判决过于简单化 ,即使是推导也有诸多不妥之处:一是用法律中一个“等”字为依据不妥。立法中“等”确有尚未穷尽的意思,但“等”字不 能无限扩张,对此案也不一定能推导出现有法已包括所有作品使用方式的结论;二是目前只有纸张作品的稿酬标准,没有网络 作品的稿酬标准。判决的赔偿额是依据什么确定的?三是如何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  有趣的是纠纷 双方都不很在意官司的输赢,6位作家代表了众多著作权人的利益,世纪互联网扮演了网络服务商代言人的角色。他们与社会 一同关注的是此案引伸出的法律的、社会的乃至文化的问题,事实上大家最关心的是此案将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立法滞后、司法超前,能否妥善解决传统与现代的冲突

  将信息革命带来的问题依现有法律对待而没有立法和权威司法解释的支持,使人们不能无视法律的“漏洞”。   面对这些漏洞,部分人认为,现在全国上网电脑已达136万多台,上网人数超过400万,其中半数网友希望通过网络获 得网络书籍,这将对传统书籍产生强烈冲击,导致书的销量锐减,影响著作权人的版权收益,如不及时加以规范,等习惯养成 自然,再建立新秩序将为时太晚。  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对此案的判决过于简单,忽视了中华文化的战略利益。计算机和网络 技术在美国的出现,确立了英文在网络领域的文化霸权地位,目前互联网上英语内容约占90%,法语占5%,其他世界上众 多不同的语种只占5%,网上中文的信息资源处在匮乏阶段,多数网络服务商还处在亏损状态,社会应对网络发展特别是网上 传播持宽容态度,扶持网络事业的发展。  目前各国政府纷纷出台各种政策扶持信息技术革命。1997年5月,美国克林 顿政府倡议在全球范围内对通过因特网购销的商品实行不加税政策,包括关税和商业税,得到了加拿大、日本、欧洲等国不同 程度的支持。  联系到我国目前碰到的作品在网络上的使用问题,部分人认为,网络信息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公众图书馆, 传统图书馆使用作家的作品并不向作家交费,许多图书馆读者查询还要收费,为什么对网络上使用就不能忍受呢?还应看到网 络的发展为著作权人的权利扩张提供了新的天地,著作权人也应该为网络的发展、特别是发展初期尽点力。况且网络传播对著 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均不可能构成损害,作品上网不会影响作品在传统载体上的发行量,反而会扩大作品和著作权人的影 响,所谓我精彩你也精彩。  人们在关注此案涉及的指向上更为关注引伸出的相关法律问题。许多专家提出,信息高速公路 上的信息生产者、加工者、传递者、使用者应享有哪些权利?应承担哪些义务?如何处理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持其利益平 衡?都需要法律予以明确,其中知识产权尤其重要。  每次新技术革命都会引发各种利益关系平衡的调整。专家们指出,这 种调整相应地引起了版权的扩张,这种扩张必将带来对另一方即网络商和社会公众权利的限制。因此,新技术革命带来的变化 和利益的调整与平衡问题,不能分割开来孤立地看待,须站在全社会的角度考虑这种平衡,适当限制著作权人权利的扩张,将 有利于全民族的长远利益。特别是在网络发展初期和立法滞后的现状下,中国在这方面的司法是否有必要走在世界的前列?它 将带来什么影响?值得慎重对待。本报记者 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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