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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修改后的立法法草案将更实际有效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18日 07:36 中新社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十七日电 (记者 陈静)今后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在制定过程中将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 民的意见,将有利于实际操作和提高行政效率,这是今天提交此间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立法法草案规定 的。

  立法法草案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也适用于国务院部门规 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草案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 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会议决定立法将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提交此次会议审议的立法法草案规定,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及律师、公证方面的具体事项进行规 定不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利,行政法规将可以对作出规定。

  此次经修改的立法法草案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有九项,其中包括,有关国家领土、国防、外交、国籍等事务中涉 及国家主权方面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 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等。

  修改后的立法法草案只对立法解释作出规定,而不再对具体应用法律进行解释。因此,修改后的立法法草案去除了原 有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解释的规定和关于废止一九八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决议 的规定。

  涉及经济特区方面的内容修改后的草案规定,经济特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和法律、行政 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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