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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自由“涨价”了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19日 09:50 华声报

  《警探》刊登邵燕祥的文章说:去年我算过一笔账,从一位无罪公民被错误羁押限制人身自由724天,后来获得国 家赔偿金2661.62元,算出了一天的自由值才3.59元。

  最近又有消息,说浙江籍男子王某被错误执行203天劳教,法院支持了他的国家赔偿要求,判决厦门市劳动教 养委员会赔偿4180元,并向王某赔礼道歉。这个判决已经生效。

  按这个案例,每一天的自由,应该是20.59元,是前一例的6倍。自由“涨价”了。

  我不知道具体的细则,在实施国家赔偿时,有没有定价,或可依什么原则浮动。但自由“涨价”总是让人高兴的 事,尽管我和我的读者们都不希望成为这一“涨价”的受惠者。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在某些地方,执法者执法犯法,对在押犯 索贿卖放,那换取人身自由的日平均价格,却比国家赔偿高得多,此处不议。

  前面所说的王某从1998年3月14日涉嫌被抓,一个月后,被厦门市劳教委“处”劳教3年。王某不服,向 法院提起刑事诉讼。10月5日,法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劳教决定,王某于当年11月2日被释放。至此,他 被限制人身自由达203天。

  从报道看,10月5日法院就判了,11月2日劳教委才执行,无端又把王某多羁押了二十七八天,可见劳教单 位的法外之权有多大!这给被羁押者带来多少新的痛苦,更不用说给法律的尊严带来多少负面的影响!相比之下,为此让国家 (大约不是责任者个人)多付出近600元的赔偿金,倒显得是次要的事了。

  在这之前,我还以为一个人遭到“劳动教养”,也是经由法院判决的,现在才知道有个“劳教委”,却不知它属 于政府系统,还是公检法系统。真的要走向依法治国,似乎对有关劳动教养的问题,也该从立法到执法程序,重新审视,在总 的法制结构中加以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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