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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质量低劣也应实行“双倍赔偿”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21日 16:16 扬子晚报

  大连焦先生花21万元购买的“优质标准房”,实际上是“黑房”,受骗之后,一纸诉状将开发商推上被告席,法院 于近日一审判定:欺诈行为成立,“双倍赔偿”42万余元。想发不义财的房产商,这回怕是要“大亏”了,活该!

  近年全国发生过不少住宅楼坍塌事件,如1997年7月12日浙江常山的一幢宿舍楼坍塌,就有36人死亡。 可见对建售劣质商品房者,如果拿不出制裁的硬招,购房者的人身安全就得不到保证。令人不解的是,苏南某市曾发生过一起 商品房质量集体投诉案,调查也证明房产商欺诈行为成立,但由于100多户居民的“双倍赔偿”要2000余万元巨款,有 关方面怕房产商赔不起,最终裁定为“无效合同”,让购房者还房、售房者退款了事。“双倍赔偿”在《消法》第49条中有 明文规定,“有关方面”如此“和稀泥”,岂不有“养奸”之嫌?相反,依照法规,让欺诈者倾家荡产,看谁还敢肆意欺诈! 肖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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