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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告北大案的启示:学校一些规定就不合法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24日 05:20 中国青年报

  昨天本报发表了北大博士生刘燕文为学位与北大打官司引起教育界、法律界广泛关注的报道,今天,记者就一些 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程雁雷。程除了对这一问题有着深刻的思考外,还有着特殊的身份:安徽大 学行政法学副教授、教务处副处长。

  记者问(下称问):昨天本报发表了北大博士生刘燕文为学位与北大打官司引起教育界、法律界广泛关注的报道 ,联想到此前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两案都是校方败诉。如何看待学校屡告屡败的现象?

  程雁雷答(下称答):学校成为被告不是现在才有的事,但过去多是民事纠纷,学校是民事诉讼被告。田永案、 刘燕文案与以往案件性质不同,是新型的行政诉讼案。虽是个案,但案件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在行政法的理论与实践中是前沿的 。受教育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遇到纠纷必然要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所以,这两起案件引发的问题应当引起高校和教育主管部 门的足够重视。

  田永案校方败诉,刘燕文案一审也是校方败诉,我认为,校方败诉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学校校内的自治性规范 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如田永案,校方根据其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的 规定,给予田退学处理,并据此不给填发“两证”,但学校的规定与国家教委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的有关内容相抵触,法院认定校方的紧急通知中有关退学的规定无效。二是学校长期以来在作出涉及学生受教育权的处理 决定时,程序上不规范。学生的被告知权、申辩权、申诉权得不到充分保证。这些都使学校在诉讼中增加了败诉风险。

  问:学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持学术水平,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但相当一部分得不到法律的认可。 为什么学校的一些规章“占情不占理”、“合理不合法”呢?

  答: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历史上讲,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学校与主管部门是行政隶属关系,这种关系影响到校内 各种主体关系,如学校与教师和学生之间是“一律是我说你服从”的关系,现在这种秩序正在调整。从主观来讲,长期以来, 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上存在一些误区。如有人认为,依法治教就是用法规治学校,再由学校用法规治 老师和学生,而依法治教的主体应是所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管理者也要受治于法。再有,片面认识法律的工具或手段功能, 认为法律可用可不用,对自己有利就用,没有利就不用,口头表态用,实际操作中不用。此外,有的高校还自行制定了一些与 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部政策。

  学校出于良好愿望制定规章制度,但在实施中特别是对当事人作出不利处理时,应有法制观念,否则,一旦产生 纠纷,学校就会陷于被动。

  问:除了两案中已经暴露的问题,按依法治教的要求,高校还存在哪些潜在纠纷?

  答:根据《教育法》第28条规定内容,高校在以下四个方面可能引发纠纷:一是办毕业证、学位证,二是学生 管理(包括学籍、奖惩等),三是教师管理(如职称评定、人才流动等),四是招生。如刘燕文案基本上属于第一个方面,田 永案则属于第二个方面,关于招生的,近年也已出过多起事件。

  问:高校应如何面对“学生告学校的新问题?

  答:学生对学校提起行政诉讼将是不可避免的,高等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要处理好几个问题,如依法治教与办学 自主权的关系、大学自治和司法审查的关系。特别是后者,需要法学界和教育界共同探讨,从法律上界定大学自治与司法审查 的范围,把大学的教学规律和法律要求结合起来。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健全和完善高校解决纠纷机制。如是否可以考虑 建立统一的教育行政复议,或成立专门的教育仲裁机制。

  依法治教任重道远。一方面政府要实现职能转变,简政放权、还权,明晰学校的举办权、管理权和办学权,避免 多头执法、执法扰校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学校要加强自律,建立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及时清理涉及教师、学生基本权利 方面的规章制度,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本报记者 刘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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