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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是舆论监督的对象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27日 10:04 中国青年报

  12月23日下午,工人日报社邀请有关法律专家,召开“舆论监督寻求法律保护”研讨会。

  《工人日报》曾因一篇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文章,引发了一场长达5年的新闻官司。

  1994年1月30日,《工人日报》刊登《深圳百万劳务工的呼唤》一文,涉及了深圳市汽车贸易总公司总经 理兼党委书记刘某的一些问题。刘向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状告侵犯其名誉权。该法院在审理此案中未作充分调查,即判《工人 日报》侵权。《工人日报》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检指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经调查发现《工人日报》 报道基本属实,福田区人民法院审判不公,乃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再审。市中院今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仍然维 持原判,《工人日报》再次败诉。

  据悉,同《工人日报》一样,因舆论监督被以“侵犯名誉权”告上法庭的记者和媒体越来越多。但现行维护名誉 权的诸多法条中,尚无维护舆论监督权的。这使记者、媒体因舆论监督而引发官司时,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中国法学会理事、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郭道晖认为,现在许多人一遇到报刊批评,就控以侵犯名誉权,而从不考 虑自己是否应该接受舆论监督。就《工人日报》的官司而言,刘不是普通公民,是国家官员。官员理应是受监督的对象。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高文杰说:“国家尽管有各种各样的监督体系,但只有舆论监督发挥 着较好的作用。因此,支持舆论监督,对惩治腐败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律师田文昌认为,在他自身的办案经历中,舆论监督有时对司法公正起很大作用。法 律界应该从观念上支持新闻舆论的监督。

  一切都是含含糊糊、模棱两可的监督,很难起到作用。问题是,媒体一旦使用了真实的姓名、地名,却常常成了 被告。而原告的理由,往往都是侵犯名誉权。

  郭道晖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 人名誉权。’这里的‘基本内容失实’,是指至少有70%以上是失实的才算侵权。受批评者大可不必为个别或少部分失实而 动用诉讼权。”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民法专家谢怀木式说:对真实的认定要有一个分寸,要求记者像法院一样详细地调查 、核实也是不合适的。而且,要考虑新闻写作的目的,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故意。本报记者 吴海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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