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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除邪 让新世纪的中国更加繁荣稳定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28日 10:01 检察日报

  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根据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指控,对“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李昌等人组 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昌、王治文、纪烈 武、姚洁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十六年、十二年和七年。

  司法机关对这几名“法轮功”骨干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它反映了我们 党和国家依法打击和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坚定决心,同时也体现了法律与政策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 依法治国精神。

  “法轮功”组织的犯罪事实告诫我们,对邪教组织,必须坚决打击、依法取缔,决不能心慈手软;对邪教活动, 必须严厉惩治、严加防范,决不能漠然置之,任其为所欲为。“法轮功”组织及其骨干成员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一系列严重危 害,激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极大愤慨,也为国法所不容。前不久,中央及时作出了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正确决定。现 在,司法机关又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李昌等4名“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骨干成员判刑处罚,这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持 社会的稳定、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我们还注意到,司法机关这次在处理“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时,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认真贯彻中央“ 团结大多数,教育大多数,解脱大多数”的政策要求,坚决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 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 开来。对受蒙骗的“法轮功”练习者不予追究,而对少数蓄意破坏社会稳定、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 ,则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鉴于李昌、姚洁在羁押后能主动、详细地交代问题,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则依法对李昌予 以从轻处罚,对姚洁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这些,则体现了对犯罪者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法制方针。这也说明,只有 认罪服法,才是“法轮功”组织骨干分子的惟一出路。

  我国即将以崭新的姿态跨入新世纪,要在二十一世纪把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前进,至关重要的是 ,要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如果容忍“法轮功” 这类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就会国无宁日,民无宁日。司法机关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骨干成员判处刑罚,是十分及时的 。我们相信,经过这次依法处理“法轮功”骨干,广大群众包括绝大多数以前被李洪志蒙骗的“法轮功”练习者,一定能更加 清楚地认识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的反法律实质,一定会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齐心协力把我们的国家建设得更 美好。

  本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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