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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婚前婚后财产登记势在必行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5月17日13:13 南方日报

  离婚后,女方在家庭财产分割方面往往处于弱势,不能得到合法的财产。据省妇联权益部最近提供的有关个案显示,在珠三角地区,由于丈夫“包二奶”而离婚引发的财产分割大战硝烟弥漫。

  赵女士15年前结婚,婚后与丈夫共同创业,期间还含辛茹苦攻读成人大学。在夫妻俩的努力下,公司从成立至今接过了亿万元以上的工程。赵某做梦也没想到,正当事业如日中天时,男方开始与该公司一貌美员工姘居,并给情人买了两辆车、一套房子和一间商铺,还风流潇洒周游世界。最后,丈夫竟然提出离婚,并找来几百万的债务单据要她共同负担。至此她才如梦初醒,丈夫已经把财产转移得无踪无影了。

  个体户刘某经历商海沉浮,有了两间铝型材厂、3套豪华住宅,身家数千万。其妻阿娟没有工作,专门料理家务。后来男方提出离婚,法院一审判决21万元和一辆公爵牌小轿车给女方。虽然这财产对刘某来说微不足道,但他还是不愿意付出。此人不服判决上诉,结果二审改判为只给女方7万元。

  10年前,李女士和丈夫共同创立公司,经某主管部门确认李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自创立以来,该公司业绩蒸蒸日上,连续多年被评为先进纳税大户。公司还在北京、上海、深圳开拓了分公司。前些年,李女士发现其夫有婚外情,并发展到公开非法同居。李多次规劝,但丈夫不为所动,反而变本加厉迫害李某。万般无奈,李女士提出离婚。在诉讼期间,男方通过各种手段,转移财产,并私自将分公司的物业出卖,得款数百万元。

  有关专家说,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当前保护妇女财产权益的突出问题,由于目前处分家庭财产的法律措施缺乏具体的操作性,使一些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省妇联有关人士建议,有必要实行婚前婚后财产公证或登记,没有列入婚前登记的,则视为婚后财产。同时,法律应对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合理的界定,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任何一方不得瞒着另一方擅自对共同财产及债务作出处理。林艳萍胡孙华陈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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